南阳市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仲裁确认 程序实施办法 宛知〔2025〕4号
文件有效性:有效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健全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仲裁确认”多元化解机制,发挥民商事仲裁“一裁终局、高效便捷”优势,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南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及南阳市委办公室、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宛办〔2021〕7号),结合南阳市商事仲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与前提
经南阳市各级知识产权行政机关调解达成协议,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将该协议提交南阳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进行仲裁确认的,适用本办法。
申请仲裁确认的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需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由行政机关调解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具体包括:
(一) 专利侵权纠纷、商标侵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
(二) 侵犯专利权、商标权的赔偿数额纠纷行政调解协议;
(三)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与报酬纠纷行政调解协议;
(四)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费用,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期间临时使用该商标未支付报酬的纠纷行政调解协议;
(五)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其他知识产权民事纠纷行政调解协议;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调解的其他知识产权民事纠纷行政调解协议。
第二条 协议合法性要求
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内容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方合法权益,且需满足以下要求:
(一)协议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意思表示真实;
(二) 协议标的明确、权利义务约定具体,具有可履行性;
(三)协议签订程序符合行政调解相关规定,有完整调解记录。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不予仲裁确认:
1. 协议内容涉及知识产权确权(如专利权、商标权权属认定)的;
2. 协议约定事项超出知识产权行政机关法定调解职权范围的;
3. 协议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的;
4.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导致协议无效或可撤销情形的;
5. 当事人未提交“一致同意仲裁确认”书面材料的;
6.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确认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主体与时限
1. 申请主体:应由行政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另一方在仲裁委指定的5个工作日答复期内提交书面同意材料的,视为共同申请。
2. 申请时限:当事人应自行政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仲裁委提交仲裁确认申请;逾期申请的,需书面说明理由,仲裁委视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二)申请材料
当事人申请仲裁确认,应提交以下材料(纸质版1式2份,附PDF电子版,自然人签字、法人/其他组织盖章):
1. 《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仲裁确认申请书》(需载明申请人基本信息、调解协议签订情况、申请确认的具体事项及事实依据);
2. 行政调解协议原件;
3. 《一致同意仲裁确认声明书》,明确载明“双方自愿将涉案行政调解协议提交南阳仲裁委员会仲裁确认,接受仲裁委审查并认可审查结果”;
4. 知识产权权属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等复印件,需标注“与原件核对一致”);
5. 行政机关出具的《行政调解笔录》《调解结案通知书》或其他能证明调解过程的材料;
6. 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
(1)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2)法人/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代理人参与的:授权委托书(需载明委托事项为“办理仲裁确认申请”)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7. 《承诺书》(需载明以下内容):
(1)调解协议系在行政机关主持下自愿达成,意思表示真实;
(2)不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情形,未规避法律义务;
(3)协议内容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方合法权益;
(4)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若存在虚假材料,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 仲裁委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如涉案知识产权使用情况说明、赔偿计算依据等)。
(三)受理审查
1. 仲裁委收到申请后,由立案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1)属于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适用范围;
(2)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
(3)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
(4)协议内容不具有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不予确认情形。
2. 材料不齐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当事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补正;补正后符合要求的,受理时限自补正材料收到之日起重新计算;逾期未补正或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审查程序
(一)审查组织
仲裁委受理申请后,指定1名具有知识产权专业背景的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庭,负责协议审查工作;案情复杂或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可由3名仲裁员组成合议庭审查。
(二)审查方式
1. 书面审查:重点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协议内容的合规性及可执行性;
2. 询问核查:必要时可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接受询问,或向主持调解的行政机关函询调解细节、调取完整调解档案;
3. 第三方核实:发现协议可能损害第三方权益的,可向相关部门核实信息。
(三)审查时限
审查组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需补充材料、询问当事人或函询行政机关的,审查时限中止,待相关材料或回复收到后恢复计算,中止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
第五条 裁定与文书送达
(一)裁定结果
仲裁委根据审查意见,作出以下裁定:
1. 确认有效:协议符合本办法规定,无不予确认情形的,作出确认行政调解协议有效的仲裁《裁定书》,载明协议内容、确认依据及效力;
2. 补正后确认:协议存在文字错误、计算误差等非实质性瑕疵,当事人同意并书面补正的,补正后确认协议有效;
3. 驳回申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驳回仲裁确认申请的裁定书》,并说明理由:
(1)协议存在实质性瑕疵(如权利义务不明、违反强制性规定)且无法补正的;
(2)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的;
(3)审查过程中当事人撤回申请的;
(4)具有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不予确认情形的。
(二)文书送达
仲裁委作出裁定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可采用电子送达、邮寄送达或现场送达)。
第六条 履行监督与后续处理
(一) 裁定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仲裁委发现已生效的裁定书存在错误,且符合仲裁委《仲裁规则》纠错情形的,可予以纠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及行政机关。
第七条 工作对接与保障
南阳仲裁委员会与南阳市知识产权局建立协同工作机制,保障程序顺畅:
1.联络员制度:双方各指定2名联络员,负责日常沟通、材料流转、信息共享及案件对接,联络员信息变更应及时告知对方;
2.定期会商:每季度召开1次工作例会,通报仲裁确认案件办理情况,研究新型知识产权纠纷适用、材料标准统一等问题;每年联合开展1次工作会商,优化工作流程;
3.业务培训:每年联合组织1-2次业务培训,邀请知识产权法官、资深仲裁员、行政调解专家授课,提升仲裁员审查能力及行政调解人员协议规范起草水平;
4. 信息共享:建立仲裁确认案件信息共享台账,定期交换案件数据、履行情况及信用信息,实现“调解-确认-履行-监督”全流程闭环管理。
第八条 附则
(一)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行政机关”,指南阳市负责知识产权保护、调解工作的各级知识产权局;
(二) 本办法由南阳仲裁委员会与南阳市知识产权局共同负责解释;
(三)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实施过程中,若遇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2025年11月11日
相关解读:《南阳市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仲裁确认程序实施办法》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