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宛市监[2023]22号

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属行政事业单位,市局机关各科室:

《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局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6月25日

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健全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监管体系,提升信用监管综合效能,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豫市监办〔2022〕10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南阳市场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南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包括各类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归集企业信用信息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对依法登记注册企业信用风险等级进行分类,并根据分类结果科学配置监管资源、实施差异化监管的活动。

第四条  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全市市场监管部门通用型和专业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分类标准和管理措施,组织、指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

第五条  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遵循“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协同运用、分类施策、服务监管、动态更新”的原则,将分类结果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跨部门综合监管等相结合,提升监管的及时性、精准性、有效性。

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作为市场监管部门配置监管资源、实施差异化监管的内部参考依据,不作为对企业的信用评价,不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企业信用风险分类

第六条 市、县市场监管部门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信用中国(河南南阳)、河南省“互联网+监管”平台、河南省政务服务网(南阳)、南阳市一体化智慧市场监管平台等,依法归集全市涉企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奖励、行政裁决、投诉举报、信用约束和惩戒、企业自行公示等信息,作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的数据支撑。

第七条  企业信息的归集应用,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的原则,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不得泄露商业秘密和公民个人隐私,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八条  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按照定量分析与定性判定相结合的原则,构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和管理模型,建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从企业基础属性信息、动态信息、监管信息、关联关系信息和社会评价信息等方面,运用数据分析技术,科学赋予权重,对企业信用风险状况进行评分,并根据评分判定企业信用风险等级。

第九条  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等级按照信用风险状况由低到高,将企业信用风险分为信用风险低(A类)、信用风险一般(B类)、信用风险较高(C类)、信用风险高(D类)四类。

企业信用风险状况最高评分为1000分。评分为200分(含)以下的企业,为信用风险低(A类)企业;评分为200—500分(含)的企业,为信用风险一般(B类)企业;评分为500—750分(含)的企业,为信用风险较高(C类)企业;评分为750—1000分(含)的企业,为信用风险高(D类)企业。

第十条  企业信用风险状况评分实行按月动态更新。市场监管部门依托信息化系统,每月对各类涉企信息进行汇聚整合、关联分析和数据挖掘,并根据评分划定企业信用风险等级,形成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

第十一条  下列信息,不作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依据:

(一)被撤销或被确认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信息,或被部分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中被撤销部分的信息;

(二)发生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中涉及影响企业信用的信息;

(三)被数据来源机构认定为误判、错误、笔误等与真实情况有偏差的信息;

(四)数据来源机构作出异议标注的信息;

(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应当用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信息。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划定为信用风险较高(C类)企业:

(一)在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中,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

(二)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

(三)三年内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许可证件的;

(四)三个月内消费者反映负面信息强烈,社会关注度较高的。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划定为信用风险高(D类)企业:

(一)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二)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被政府各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的。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的重点领域,应当结合本领域监管特点,参考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建立专业型分级分类指标体系,构建长效信用监管机制。

第十五条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可结合本辖区内实际,选定具有地方特色、重点产业或者行业,构建适应本辖区监管需求的特色产业或者行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健全相应风险预警、跟踪、处置机制,推进监管创新。

第三章  差异化监管

第十六条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相适应的监管机制,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跨部门综合监管等相结合,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提升监管效能。

第十七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以下信用风险差异化监管措施:

(一)对信用风险低(A类)的企业,以企业自治为主,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按规定按计划开展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外,可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时,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1%;

(二)对信用风险一般(B类)的企业,按照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抽查,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3%;

(三)对信用风险较高(C类)的企业,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10%;

(四)对信用风险高(D类)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有针对性地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20%,对重点检查事项实施全覆盖抽查。

第十八条  重点领域监管实施以下信用风险差异化监管措施:

(一)食品、药品监管领域。按照现行《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河南省药品检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河南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全省化妆品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在实行重点监管的同时,应当按照“通用+专业”的模式,将行业风险防控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相结合,建立健全本领域分级分类监管机制。

(二)特种设备监管领域。对信用风险低(A类)的特种设备获证企业,适当降低监督检查频次,一个许可周期内证后监督检查或常规监督检查不多于1次。对信用风险一般(B类)的特种设备获证企业,保持常规监管频次,正常开展监督检查。对信用风险较高(C类)的特种设备获证企业,加大监督检查频次,证后监督检查或常规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在开展相关专项行动中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对信用风险高(D类)的特种设备获证企业,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加强联合监管措施,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列为市、县二级监督检查必查企业。

(三)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领域。对信用风险低(A类)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除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投诉举报、案件线索转办交办等情况外,减少监督检查的次数。对信用风险一般(B类)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按照规定正常安排监督检查。对信用风险较高(C类)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时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对信用风险高(D类)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时实现全覆盖,制定针对性的检查措施。

第十九条  其他领域监管实施以下信用风险差异化监管措施:

(一)价格监管领域。对信用风险低(A类)的企业,除价格投诉举报、案件线索转办交办以及按计划开展的价格专项检查外,减少执法检查频次,依法依规联合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诚信守诺激励。对信用风险一般(B类)的企业,在制定价格执法检查计划时减少现场检查。对信用风险较高(C类)的企业,在价格监督检查中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对信用风险高(D类)的企业,在价格监管专项行动中列为必查企业,实施现场检查。

(二)反不正当竞争监管领域。对信用风险低(A类)的企业,除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案件线索的核查外,减少日常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现场检查频次。对信用风险一般(B类)的企业,在开展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时减少执法检查频次,加强日常政策和业务指导。对信用风险较高(C类)的企业,在开展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行动时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对信用风险高(D类)的企业,加大日常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检查频次,实施现场检查。

(三)广告监管领域。对信用风险低(A 类)的企业,在日常监管中降低检查频次,并可作为中国广告协会在开展评优活动,以及在审定广告企业证明商标时的参考依据。对信用风险一般(B类)的企业,按照常规比例和频次对其广告发布进行不定期抽查监测。对信用风险较高(C类)的企业,实行重点关注,对其广告发布实施一段时期的跟踪监测。对信用风险高(D类)的企业,实行严格监管,对其广告发布实施长时期的跟踪监测和延伸监测;必要时,可联合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对其进行联合检查、联合约谈。

(四)认证监管领域。对信用风险低(A类)的获证企业,减少监督检查频次,每两年不多于1次。对信用风险一般(B类)的获证企业,适当减少监督检查频次,每年不多于1次。对信用风险较高(C类)的获证企业,适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每年不少于1次。对信用风险高(D类)的获证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频次,每年不少于2次,列入专项监督检查必查企业。

(五)知识产权领域。对信用风险低(A类)的企业,除投诉举报、案件线索转办交办,以及按计划开展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外,减少现场检查。对信用风险一般(B类)的企业,在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时减少执法检查的频次,加强日常政策和业务指导。对信用风险较高(C类)的企业,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进行重点审查;开展专项整治时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对信用风险高(D类)的企业,提高检查频次,实施现场检查;对专利快速预审、优先审查推荐等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予以从严审批。

(六)检验检测监管领域。对信用风险低(A类)的检验检测机构,除按计划开展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外,减少现场检查。对信用风险一般(B类)的企业,在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时减少执法检查的频次,加强说服教育、提醒纠正。对信用风险较高和风险高(C类、D类)的企业,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在开展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同时,提高检查频次,实施专项整治、综合监管等多方式的监督检查,持续保持对检验检测市场乱象的高压监管态势。

其他监管领域。结合监管实际,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作为重要参考,叠加相关业务监管信息,健全各自领域的分类监管或风险监测机制。

第二十条  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监管实施以下信用风险差异化监管措施:

(一)对信用风险低(A类)和信用风险一般(B类)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企业,给予一定时间的“观察期”,对其中信用风险较低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年报公示信息等非重点监管事项给予自我纠错的缓冲期限,实施改正免责。

(二)对信用风险较高(C类)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在严守安全底线前提下,将全省统一的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与专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有效融合,发挥南阳市一体化智慧市场监管平台、“互联网+监管”作用,运用大数据手段,加强数据动态监测和风险评估,完善产业风险预警和防控体系,增强早期预警能力,建立智慧化预警多点触发机制,实施触发式监管。

(三)对信用风险高(D类)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企业,有针对性采取严格监管措施,防止风险隐患演变为区域性、行业性突出问题。

第四章  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联动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托协同监管平台(河南)、南阳市一体化智慧市场监管平台,积极探索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综合运用,加强对企业信用风险发展变化的研究分析,提高监管工作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由被动监管向主动监管转变。

第二十二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积极推进企业信用风险监测预警,探索根据各专业领域监管需求、监管重点,把握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的高风险行为特征,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中选取若干与企业信用风险关联度高的重点指标项,进行实时监测,对企业风险隐患及时预警,并采取提醒、警示、约谈、检查等措施,依法处置企业风险隐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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