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包容审慎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宛市监〔2023〕15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分局:

现将《南阳市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包容审慎若干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4月19日 

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

包容审慎若干措施(试行

为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的部署要求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信用提升行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97号)、《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信用提升行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创新信用监管制度,引导和激发市场主体诚信守法意识,以柔性监管服务市场主体发展,着力打造良好营商环境,制定以下信用监管包容审慎措施:

一、市场主体即时信息未在规定时限公示或公示错误,经提醒指导,市场主体在10日内及时改正的,不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市场主体填报公示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网站及网店网址等一般状态信息有误,不认定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首次被抽查市场主体年度报告中,市场主体在年报公示中股东及发起人的认缴出资时间与其在登记机关备案的时间相差不超过1年,如在10日内按照公示的认缴出资时间办理备案的,不认定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四、市场主体实缴出资到位,在年报中公示的股东及发起人实缴出资时间与实际出资时间相差不超过1年,不认定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五、国家市场主体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实施前(2014年3月1日前)实缴出资到位的市场主体,在年报公示中填报的股东及发起人的实缴出资时间填报错误或未填报实缴出资时间的,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六、市场主体实缴出资到位,但在年报公示中将出资方式填报错误的,不认定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七、首次被抽查市场主体年度报告中,选择不对外公示的各项财务数据,与市场主体实际情况差额小于20%,未发现存在主观故意,且未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不认定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八、首次被抽查市场主体的年度报告中,市场主体没有主观故意,明显由于小数点错误导致数据错误扩大或减少不超过3位,以及错误把系统默认的数据单位“万元”看成“元”,导致数据错误不超过3位数的,未发现存在主观故意,且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不认定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可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九、在本年度内发生股权变更的市场主体,如其年报中已公示具体股权变更信息,但在市场主体股权是否变更栏目误填为“否”的,不认定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十、市场主体分支机构年报财务数据由其上级公司年报公示,上级公司统一支付员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缴纳市场主体税收,由其上级公司出具证明其不实行独立核算的,年报财务数据为0的,不认定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十一、对实地核查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市场主体登记的联系电话进行联系,对能够取得联系的,如其在10日内改正上述问题的,重新通过住所(营业场所)取得联系或办理住所(营业场所)变更登记的,不认定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十二、对规定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市场主体经指导后已改正的,其抽查结果可认定为“未发现问题”或“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存在有行政处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存在利益纠纷的市场主体,暂不适用上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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