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铅封以及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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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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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 实施对象 |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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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依据 |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第九条:“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三)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四)不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不得破坏计量器具的铅(签)封,不得使用铅(签)封已损坏的计量器具。”《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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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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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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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 时限要求 |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备注 | |||
| 服务电话 |
0377-6313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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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点 |
南阳市张衡东路296号50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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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机构 |
机关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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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377-63137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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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程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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