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集市主办者包庇、纵容经营者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或者其他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行政相对人
实施依据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条:“集市主办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七)发现经营者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或者其他不合格计量器具等计量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不得包庇、纵容。”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0377-63134112
受理地点
南阳市张衡东路296号509室
投诉机构
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
0377-63137799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