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餐饮服务连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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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 实施对象 |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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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依据 |
《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条:“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的,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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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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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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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 时限要求 |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备注 | |||
| 服务电话 |
0377-6313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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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地点 |
南阳市张衡东路296号50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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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机构 |
机关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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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电话 |
0377-63137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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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程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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