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自行贮存、配送食品时,未按要求保证食品安全的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行政相对人
实施依据

《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配送,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及时依法移送其他有关部门。”第二十二条:“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自行贮存食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保证食品安全:(一)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发现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贮存场所,保证贮存场所保持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三)贮存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四)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第二十三条:“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自行配送食品的,应当保证配送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配送。”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0377-63134112
受理地点
南阳市张衡东路296号509室
投诉机构
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
0377-63137799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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