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分支机构未按要求报告全国门店清单、门店的准入及退出、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落实等情况,或者报告时提供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行政相对人
实施依据

《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企业总部、分支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按要求报告相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报告时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企业总部应当在每年十二月向所在地负责监督管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全国门店清单、门店的准入及退出、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落实等情况。分支机构应当在每年十二月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落实等情况。”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0377-63134112
受理地点
南阳市张衡东路296号509室
投诉机构
机关纪委
投诉电话
0377-63137799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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