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公告要求,经企业申请、地方知识产权部门审核、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备案,现核准以下企业在其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相应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具体名单见附件。
自即日起,上述企业可在其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相应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社会各界及相关单位应共同监督,确保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促进我市地理标志产业的健康发展。
特此公告。
2025年10月28日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及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公告要求,经企业申请、地方知识产权部门审核、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备案,现核准以下企业在其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相应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具体名单见附件。
自即日起,上述企业可在其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相应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社会各界及相关单位应共同监督,确保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促进我市地理标志产业的健康发展。
特此公告。
202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