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七届三次会议73595号提案 答复意见

南阳市公安局:

按照市委市政府政协提案交办通知,我局为市政协七届三次会议73595号提案办理配合单位,我局的答复意见如下:

一、四轮电动车界定

目前,市面上的电动四轮车分为两类:一类是电动汽车,

按照GB/T 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和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两个标准规定的车辆分类及定义,其属于机动车,在强制性产品目录发证范围,需要取得3C认证证书方可生产、销售,其执行标准是GB 18384-2020《电动汽车安全要求》、GB 38032-2020《电动客车安全要求》和GB 38031-2020《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三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简称“三项强标”),此种车辆可以凭相关手续,在公安交管部门取得绿色的电动汽车牌照。

另一类是提案中提到的 “低速电动四轮车”对于这种车型,2018年,工信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 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中指出:“待《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及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相关政策发布后,按照明确的相关标准、政策、措施,制定实施本地区清理整顿专项计划,依法采取综合措施清理不达标生产企业,严禁生产销售未经许可及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低速电动车”。有关政策至今未出台,面对这种情况,今年以来,有的生产企业在生产的电动四轮车合格证上标注“非道路车辆”或其他类似信息,以规避风险;而有的则和以前一样没有此类说明。上述车辆为工信部允许生产、销售的车辆,市场监管部门无法律依据限制其生产、销售。如果无政策强制其停止生产、销售,极易引发舆情风险和行政诉讼。

二、低速电动四轮车保有量有增无减的原因分析

2021年,市政府《关于依法规范市中心城区非机动车秩序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中明确规定悬挂临时号牌(黄牌、大黄牌)的截止日期为2022年2月28日。但目前中心城区道路上悬挂黄牌的低速电动四轮车有增无减,此种车型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随意穿行,严重影响交通秩序。在机动车道行驶属于非机动车违法行驶行为,因其速度慢,占用快车道,既阻碍交通,又造成安全隐患;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因其体积庞大,基本占据整个慢车道,同样阻塞交通。

据了解,其主要原因是:部分车主出于不想考驾照(特别是老年人)、不想交保险等原因,不选择购买手续齐全的电动或燃油汽车产品,仍然选择挂黄牌能上路的低速四轮电动车。中心城区2022年2月28日悬挂临时牌照(黄牌)结束后,低速四轮车辆仍然能够取得黄牌,来源渠道主要有三个:一是通过车辆销售企业或私人关系取得县城黄牌;二是将淘汰车的旧牌照换到新车上;三是私自制作假牌照。

因此,南阳城区道路上的黄牌车辆数量不断增加,越来越多悬挂方城、西峡等县城黄牌,甚至许昌等外地临时牌照电动车行驶在中心城区道路上。

理论上,挂县域临时牌照的车辆是不能进入南阳中心城区的,所谓的“过渡期”是对中心城区在用车辆“过渡的”。而县域或外地车辆进入中心城区,也说明即便中心城区禁售,也禁不了各县、或许昌、襄阳等外省市的销售行为,在他们那里购置的车辆一样能进入南阳城区。

因此,要正视低速电动四轮车体量越来越大的现实,需要在路权划分、禁行范围和驾乘行为上给予科学合理的设置、规范和治理。

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依据第一百零三条进行处罚(这里的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未经准入擅自生产、销售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由此可见,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对低速电动四轮车生产销售行为准入和查处权限在工信部门;而公安部门根据道交法,可限制其路权(仅能在景区等区间道路上通行)。

特此函告。


联系人:高雨阳  刘鹏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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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