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纹身服务的 告诫书

全市纹身服务经营者:

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良好社会风尚,规范纹身服务行业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纹身治理工作办法》及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现就严禁向未成年人提供纹身服务事宜郑重告诫如下:

一、规范经营资质与范围。从事纹身服务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明确标注“纹身服务(除面向未成年人)”字样,严禁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入口处、收银台等醒目位置长期张贴“禁止未成年人纹身”标识。

二、落实身份核查义务。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向未成年人提供纹身服务。对难以判断年龄的消费者,必须查验身份证件原件,确认年满十八周岁后方可提供纹身服务。

三、规范宣传行为。不得制作、发布诱导未成年人纹身的广告,严禁在学校、幼儿园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周边投放纹身广告。不得通过虚假宣传、刻意美化纹身效果等方式诱导未成年人消费。

四、从严查处违法行为。对违规向未成年人提供纹身服务的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者吊销营业执照,纳入信用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