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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规范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行为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来源: 时间:2025-03-23 访问量:

20252月26日,南阳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政府办公室等9部门印发《关于依法规范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行为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2025年3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及意义

近年来,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增强,市场监管领域的投诉举报行为日益增多。然而,部分投诉举报行为逐渐偏离了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初衷,出现了以“消费为幌子、以索赔为目的”的滥用投诉举报现象。这些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也对营商环境的优化造成了负面影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规范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处置工作,防范以牟利为目的的投诉举报行为过多占用有限的行政资源,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切实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政府办、市委网信办、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发改委、信访局等九部门,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等基础上,起草制定了《暂行规定》,旨在依法有效遏制不正当投诉举报,减少行政、司法资源浪费,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保障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推进我市营商环境不断优化,营造公平稳定的社会环境,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二、制定依据

《暂行规定》的起草主要依据了国家法律法规层面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依据中央、国务院、省政府政策层面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4)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依据司法层面的政策文件有:《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次工作交流会商纪要〔2024〕1号>的通知》;

依据市场监管总局规章、政策有:《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信息公示暂行规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参照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有:

一是漯河市七部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规范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行为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暂行规定》。

二是长沙市七部门印发《关于依法规范投诉举报处置持续优化消费环境的暂行规定》;

三是保定市七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规范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暂行规定》;

四是永康市九部门联合印发《永康市依法限制恶意性牟利性职业投诉举报行为实施办法》;

五是东莞市五部门印发《关于依法规范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暂行规定》。

依据这些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文件,参照部分地方出台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南阳地方实际情况,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

三、主要内容解读

《暂行规定》共七章二十六条,主要包括以下十二项内容: 

一是规范处置以牟利为目的的投诉举报行为的法律依据、目的及意义;

二是投诉、举报的含义及其相关要求;

三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的七种投诉;

四是判断不属于生活消费投诉的十四种情形;

五是判断以牟利为目的举报的十二种情形;

六是以牟利为目的举报行为的处置方式;

违法行为不予立案或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投诉举报异常名录互认机制;

包容审慎监管和行刑衔接机制;

科学设置评价规则和容错纠错机制;

是市市场监督管理、法院、检察院、行政复议机构、公安、司法行政、发改、网信、信访、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部门各自的工作职责;

十二是部门信息共享及协作。

四、政策预期效果和影响

通过实施《暂行规定》,减少行政、司法资源浪费,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保障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推进我市营商环境不断优化,营造公平稳定的社会环境,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关于依法规范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宛市监〔202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