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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吊销未注销经营主体公益清算 强制退出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来源: 时间:2024-12-17 访问量:

为解决长期以来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吊销未注销经营主体退出难题,持续优化我市市场资源配置及营商环境,探索解决被吊销营业执照而长期未注销的经营主体退出难问题,加快构建高效便捷、公开透明、安全有序的市场退出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2部门关于解决经营主体注销难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定南阳市建立吊销未注销经营主体公益清算强制退出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促进市场主体优胜劣汰和资源优化配置,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

二、明确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南阳市行政区域内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后满三年未注销并进行强制退出的市场主体。

三、明确公益清算强制退出程序

(一)由法院破产审判庭根据工作实际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通报可受理的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清算案件数量,按照“谁登记、谁实施”的原则,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本级吊销未注销经营主体拟公益清算强制退出名单备选库。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公益清算强制退出申请人将本级吊销未注销经营主体拟公益清算强制退出名单备选库提供给同级属地法院。

(三)同级属地法院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单后,根据需要向属地市场监管、公安、人社、自然资源、商务、税务、医保、海关、人民银行等部门查询涉及企业强制退出需要提供的信息,决定相关市场主体是否启动公益清算强制退出程序,确定进行公益清算强制退出最终的市场主体名单。

(四)同级属地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相关规定指定清算组按法定程序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后出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裁定书。

(五)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同级属地法院出具的强制注销文书,实施强制注销。

(六)在企业强制清算过程中,清算组在清理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经营主体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七)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经营主体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四、加强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人民法院、市场监督管理等各部门应共同加强与地方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通过设立强制清算专项基金等方式,建立常态化的资金保障机制。

(二)开展业务培训

市场监督管理、人民法院等各部门要组织开展公益清算强制退出相关政策、典型经验的业务培训,加强业务指导交流,确保公益清算强制退出工作落实、落细。

(三)健全体制机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人民法院建立企业破产案件注销登记等有关事项办理沟通协调机制。双方定期互相通报、交流前述事项办理中发现的普遍性、突出性问题,提出相关工作意见和建议。对重大、疑难、复杂的企业破产案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提前介入,由双方指定具体经办部门和人员,负责沟通协调,推动问题的解决。

五、实施要求

本实施意见由市中级人民法院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如与国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在全市实施。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