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加快“僵尸企业”出清,打通企业破产重整程序的阻塞环节和信息壁垒,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企业依法退出市场提供操作性更强的行政指导,根据《河南省府院联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省 法院第二次联席会议精神的通知》(豫府院联席办〔2024〕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大力深化经营主体退出制度改革,围绕有效破解经营主体注销中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等相关法律和规定,加快构建高效便捷、公开透明、安全有序的市场退出制度,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和信息共享,进一步提升经营主体注销登记便利化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疏通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障碍
落实《关于推进企业破产程序中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等有关事项便利化的实施意见》,建立支持和配合破产管理
人依法履行接管、调查、管理、处分破产企业财产等职责的工作机制,解决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职过程中的问题。
1.明确破产管理人的身份与职责。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如破产管理人因办理破产案件需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查询并调取破产企业的商事登记档案资料时,进一步明确破产管理人申请材料要求。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企业,明确应由破产管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加盖破产管理人印章,由破产管理人负责人签字。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并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企业,明确应由清算组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加盖企业公章或清算组印章,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
2.推进股权被质押或者冻结等企业注销登记。明确经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或强制清算程序的企业在办理注销登记时,企业股东的股权存在质押或冻结的,应由作出终结破产程序裁定或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裁定的人民法院向企业登记机关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注销质押或冻结登记,再由破产管理人或清算组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3.规范破产重整企业变更股东登记。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后,因执行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需要调整出资人权益的,破产重整或和解企业的股权存在被冻结、质押等情形的,且依法转让给受让人,需要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由人民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应根据破产管理人的申请,在解除对破产企业股权的冻结、注销质押登记后,依法协助办理股东、股权等变更登记。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完成时限:2024年5月31日
(二)完善破产企业注销制度
建立破产企业快速注销制度,明确营业执照遗失、破产企业股权被查封、质押等特殊情形下的企业注销登记,推动落实破产企业快速注销制度,对于符合要求的企业按照制度规定通过破产企业快速注销程序完成注销登记。
1.明确快速注销制度适用范围及申请材料要求。对于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清算并终结破产程序的破产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明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适用快速注销程序予以办理注销登记。并进一步明确市场监管部门不再额外设置快速注销条件的申请材料要求。
2.明确营业执照遗失、破产企业股权被查封、质押等特殊情况下的企业注销登记或容缺办理办法。对于经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或强制清算程序的企业,因破产企业证照、印章遗失或无法接管等情形,破产管理人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无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缴回营业执照的,明确应由登记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主发布营业执照的遗失作废声明,并规范相关登记申请材料的登记署名。如企业设有
分支机构、对外投资设立子企业的,应明确其办理企业注销登记前置条件。如因企业公章遗失或未能接管等原因,致使无法在有关登记申请文书材料中加盖企业公章的,明确其容缺办理办法。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完成时限:2024年5月31日
(三)健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构建智慧破产系统数字平台,与人民法院加强信息共享,建立破产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推进“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智能辅助系统”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融合应用,提升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等破产参与人有关事项办理的便利化水平,推动破产领域数据互通,高效协同。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有关企业破产程序启动、程序种类、程序切换、程序终止、管理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实现企业破产状态及时公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配合及提供技术保障。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探索建立吊销未注销经营主体公益清算强制退出制度
探索建立吊销未注销经营主体公益清算强制退出制度,
解决长期以来吊销未注销企业退出难题,畅通经营主体退出渠道。
1.由法院破产审判庭根据工作实际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 门通报可受理的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清算案件数量,按照“谁登记、谁实施”的原则,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本级吊销未注销经营主体拟公益清算强制退出名单备选库。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公益清算强制退出申请人将本级吊销未注销经营主体拟公益清算强制退出名单备选库提供给同级属地法院。
3.同级属地法院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单后,根据需要向属地市场监管、公安、人社、自然资源、商务、税务、医保、海关、人民银行等部门查询涉及企业强制退出需要提 供的信息,决定相关市场主体是否启动公益清算强制退出程序,确定进行公益清算强制退出最终的市场主体名单。
4.同级属地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相关规定指定清算组按法定程序进行清算,清 算完毕后出具终结强制清算程序裁定书。
5.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同级属地法院出具的强制注销文书,实施强制注销。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体制机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人民法院协同建立企业破产案件注 销登记等有关事项办理沟通协调机制。双方定期互相通报、 交流既定事项办理中发现的普遍性、突出性问题,提出相关工作意见和建议。对重大、疑难、复杂的企业破产案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提前介入,由双方指定具体经办部门和人员,负责沟通协调,推动问题的解决。
(二)加强宣传推动。
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媒介,广泛宣传有关注销的法律法规、规定程序、改革举措等,引导公众深入了解我市注销政 策、便利化措施,引导经营主体在办理注销时充分认识自身应该注意的事项,应该承担的相应责任,共同解决“注销 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