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分局、机关各科室: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切实提高政务服务效率效能,提升经营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水平,深入推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市局决定,2023年12月15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企业智能登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目标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着力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和透明度,解决企业设立登记时提交材料不规范、不齐全等问题,通过深化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住所(经营场所)智能校验、经营范围标准化勾选、行业类型规范化表述等登记制度改革,推行“自主填报、系统核查、即时审核、事后复核、实时出照”登记注册新模式,进一步打造经营主体设立“零见面、零跑腿、零干预、零等待、零收费”智慧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便民高效。以便民利企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优化登记注册模式,便利群众办事创业,最大限度减少人工干预,加快审批速度,实现即报即批、即批即得,提升企业设立登记效能,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提高办事群众获得感。
(二)规范统一。采用智能审批系统自助合成申请材料,不断简化优化办事流程,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实现数据自行核验,强化部门间并联审批,进一步优化名称自主申报、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经营范围自助勾选、系统自动审核校验的规则,不断提升企业登记注册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三)安全可靠。推行智能登记相关人员的全员实名验证,禁止特殊人群通过智能登记,有效防范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通过和自然资源部门数据共享,有效杜绝住所(经营场所)虚假登记现象。坚持安全第一、稳步推进的原则,最大程度减少登记风险,实现智能登记的安全可信、稳定可靠。
三、企业智能登记业务规则
(一)逐步放开适用经营主体类型。允许除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出资设立的内资企业(不含上市公司)实行企业设立智能登记,其他类型的经营主体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开放。
(二)自主申请企业名称。申请企业名称时,应通过名称自主申报办理,名称字号统一调用市场监管总局禁限用字词库,名称行业统一调用市场监管总局规范行业表述库,组织形式依企业需求自行勾选,系统自动比对,智能审核通过。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不允许通过智能登记办理。
(三)自行勾选经营范围。在不涉及国家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重大公共利益等领域,按照稳妥审慎、风险可控的要求,对不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经营范围,调用市场监管总局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查询系统,由申请人自行勾选经营条款目录,不断提高经营范围登记标准化水平。
(四)自动核验住所(经营场所)。在实行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制的基础上,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与自然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系统、住建部门危房整治清单自动校验,核验通过的,智能审核通过。核验未通过的,提交的登记业务自行转为人工审核登记,申请材料无需重新提交。
(五)自助合成申请材料。按照各类经营主体申请需求,在备用材料栏目中提前准备标准化的企业章程、股东决定、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等文件模板,供申请人自行选择,申请人相应信息由系统自动抓取,选择智能登记的,通过系统自动合成标准化申请材料,不断提高申请材料的标准化程度。
(六)即时智能设立审核。通过智能登记申请的,由系统智能审核,实现登记注册的即时申请,即时审批,做到365天7×24小时不打烊。各级登记机关确定一名具有企业登记审批权限的工作人员账号作为智能登记的审核账号。企业智能登记审核账号所有人每天复核通过智能登记的业务,对已经通过智能登记但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经营主体,要及时通知申请人整改或撤销登记。
(七)智能分配管辖单位。通过智能登记完成企业设立登记后,系统自动生成电子档案并归档留存,自动分配管辖机关至住所所在地市场监管所,实现事中事后监管的无缝衔接。
(八)有效防范登记风险。为有效防范智能登记风险,对以下申请行为,禁止通过智能登记予以注册,提交的业务转登记人员人工审核,申请材料无需重新提交。
1.对注册资本实施实缴的27类行业、认缴大额注册资本(大于10000万元)的;
2.对未满18周岁、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他国家和地区(含台、港、澳)自然人作为出资人的;
3.一个委托代理人一个月内提交申请并成功设立登记超过10个、提交次数超过100次的;
4.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的自然人、被列入经营异常和严重违法失信未移出的、被吊销的经营主体自然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和因虚假经营主体登记被撤销的经营主体直接责任人。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推进智能登记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落实承诺制改革的具体举措,是注册登记便利化的大势所趋和必然选择。各单位要切实加强企业智批登记工作的研究,及时收集、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逐步完善全程智能化登记系统,切实推进全程智能登记改革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登记机关要加强网络和系统安全管理,要严格使用已配置完成的企业智能登记账号,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向系统管理员报告,如有变更,由各县(市局)、各分局报市局后由省局统一进行调整。
(三)加强业务培训。各级登记机关要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水平,确保工作人员熟悉企业智能登记业务流程、材料规范,具备企业智能登记业务辅导能力。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认识企业智能登记创新改革的重要意义,周密安排部署,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介做好舆论引导,广泛宣传企业智能登记便利性,及时解答和回应使用中遇到的问题。
2023年12月15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