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分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现将《南阳市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南阳市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实施方案(试行)》
2022年12月28日
附件
南阳市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关于印发南阳市全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宛政办[2021]3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在全市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的理念、方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实施范围
(一)适用行政许可范围。申请人在办理涉企经营许可时,就其符合许可条件作出承诺,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以外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可参照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适用对象范围。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不愿承担不实承诺法律责任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代为承诺的,应提交申请人明确授权文书。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工作任务
(一)编制公布事项清单。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河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豫政办〔2021〕30号)明确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行政机关编制公布全市统一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清单,在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等对外公布,并依法依规实施动态调整。
(二)规范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行政机关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或者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要坚持实事求是,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身份证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申请人已知晓和理解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内容。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如申请人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其许可材料同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要一次性告知和承诺,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程序办理。
(三)实现数据资源联通共享。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加快打通数据壁垒,全力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归集、整合、共享,实现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共享互认和业务协同。要依托政务服务平台、“互联网+监管”平台等收集、比对相关数据,实现部门间告知承诺制事项信息在线共享。对于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共同需要的信息资源,应当依据整合共建原则,实现基础数据统筹管理、及时更新,在行政机关间实现无条件共享。
(四)加强事中事后核查。要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结合行业特点完善监管方法。对一般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持续推进常态化跨部门联合抽查。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落实全覆盖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牢安全底线。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基础性作用,落实企业信用与自然人信用挂钩要求,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落实严重违法责任企业及相关人员行业禁入制度,增强监管威慑力。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探索智慧监管,加强监管数据共享,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手段精准预警风险隐患。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机制加强领导。要按照涉企经营许可审批事项清单组织实施工作,着力破除审批服务中的体制机制障碍,进一步减时间、减环节、减材料、优流程。深入推进标准化审批,制定并公布准确完备、简明易懂的办事指南,规范自由裁量权,消除隐性门槛。加快“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推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从申请、受理到审核、发证全流程“一网办”“掌上办”“最多跑一次”,探索实施“智能审批”“全豫通办”“跨省通办”。改造升级信息系统,做好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到推动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
(二)做好宣传培训。要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全方位、多角度宣传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及时解答热点、难点问题,营造关注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加大改革培训力度,进一步扩大培训覆盖面,力争培训到岗、到人、到一线,为推进改革提供可靠的能力素质保障。
(三)强化督查问效。要以钉钉子精神全面抓好改革任务落实,密切跟踪、及时总结评估进展情况,发现和推广典型经验,切实解决基层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取得预期成效。
附件:1、南阳市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
2、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书模板
附件1
南阳市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
序号 | 市级主管部门 |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 许可证件 名 称 | 设 定 依 据 | 审批层级和部门 |
1 | 财政局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 |
2 | 公安局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 |
3 | 公安局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 许可证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 设区的市、县级公安机关 |
4 | 公安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批准文件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省、设区的市、县级公安机关 |
5 | 宣传部 |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印刷经营活动企业(不含外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 印刷经营 许可证 | 《印刷业管理条例》 | 设区的市级新闻出版部门 |
6 | 林业局 | 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 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县级以上地方林草部门 |
7 | 卫健体委 | 公共场所卫生 许可 | 卫生许可证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部门 |
8 | 交通局 | 道路货运经营 许可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9 | 交通局 |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 |
10 | 人社局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 审批 |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11 | 人社局 | 人力资源服务 许可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12 | 城管局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 许可证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卫生)部门 |
13 | 市场监管局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食品相关产品、化肥)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 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省局委托) |
14 | 消防支队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合格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设区的市、县级消防救援机构 |
附件2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书模板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我是从事代理记账的中介机构,已在市场监督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现就申请代理记账行政审批事项,郑重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保证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电子版附件与原件一致,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三、已对照法定条件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要求进行了自查,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法定条件、标准和要求:
1. _____(业务负责人姓名)在本机构专职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且为该机构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条件(符合请打√):
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
2. _____、_____、_____(所有专职人员姓名,可换行)在本机构专职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具备条件(符合请打√):
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
3.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关于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违法情形。
四、按照规定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后续现场核查和监管。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若违反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中介机构知悉并同意:如出现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中介机构执业许可,或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中介机构执业许可后财政部门现场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情形,将接受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理,直至被撤销中介机构执业许可,并主动交回证书。
附件:财政局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的告知
承诺人(机构负责人)签字:
承诺中介机构(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第号
(序号应包括年度、县区代码、告知承诺书编号等内容)
旅馆业行政许可审批
告知承诺书
旅馆名称:
经营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人姓名: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告 知 书
(式样)
(行政相对人姓名或名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安部《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河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和河南省公安厅《全省公安机关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意见》(豫公通[2017]168号)有关规定,现就旅馆业行政许可审批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事项名称
旅馆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审批。
二、法定开办条件
1、已取得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2、房屋建筑、经营设施、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
3、具有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
4、提供留宿服务的沐浴场所,还应划定专门留宿区域,设置各区域的明显标志。
5、具备符合标准要求的查验住宿旅客身份证件并登记上传的设备;
6、设置安全保卫组织或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7、建立内部安全巡查、消防监管、验证登记、嫌疑报查、财物保管、会客登记、教育培训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8、在旅馆出入口、前台登记处、主要通道和停车场等部位安装并使用视频监控设备,视频资料留存30日以上。
9、从业人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10、负责前台旅客登记的从业人员,需经过法律业务知识培训。
11、其他依法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应提交材料
1、《特种行业申请登记表》。
2、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其他符合消防安全的证明文件。
4、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为外国人的还需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及复印件)。
5、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属于租赁的,应当提供租赁协议。
6、营业使用房屋的《竣工验收备案通知书》或其他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7、旅馆楼宇和技防设施分布、安全通道及主要功能区、经营场所平面示意图。
8、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四、办理期限
签订承诺书并提交相关材料后,请于年月日到领取旅馆业《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联系电话:。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公安机关将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收回行政审批证件。申请人提交虚假申请材料及作出不实承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事项
1、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公安机关、申请方分别留存。
2、申请方为委托代理人的,须附交行政相对人的委托书。
3、公安机关未履行告知承诺制度应承担义务的,申请方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投诉。
4、申请方不愿就上述事项作出承诺的,可提出旅馆业设立申请,由公安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履行许可审批程序。
公安机关:
(盖章)
年 月 日
承 诺 书
(式样)
市公安局县(市、区)公安(分)局:
现就你单位第号《旅馆业行政许可审批告知承诺书》告知的有关事项,作出承诺如下:
(一)知晓并全面理解公安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承诺符合设立旅馆的法定开办条件。
(三)承诺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四)承诺所提供的材料实质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五)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定,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事后检查监督,认真按照公安机关要求做好各项整改工作。
(六)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愿意接受公安机关撤销行政审批的决定。
(七)上述承诺是真实意思表达。
承诺人(行政相对人或委托代理人):
(本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第号
(序号应包括年度、县区代码、告知承诺书编号等内容)
公章刻制业行政许可审批告知承诺书
企业名称:
经营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人姓名: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姓名: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告 知 书
(式样)
(行政相对人姓名或名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3〕21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安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公治〔2017〕529号)和河南省公安厅《全省公安机关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意见》(豫公通〔2017〕168号)有关规定,现就公章刻制业行政许可审批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事项名称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行政许可审批。
二、法定开办条件
1、已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2、有合法、固定、独立的经营场所;
3、有符合要求的印章制作设备和具备联网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相关条件;
4、有专门的印章成品保管库房和档案保管室,制作室、业务室、章料库房相对独立,且专职人员分工负责;
5、安装必要的防盗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
6、公章刻制承接、登记、刻制、保管、交付等内部管理和安全制度。
三、应提交材料
1、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申请审批表。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公章刻制企业法人及从业人员花名册(公章刻制企业法人及从业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手机号等基本信息)。
4、经营场所的平面图及门店外观照片。
5、印章成品保管库房和档案保管室,制作室、业务室、章料库房等现场图或照片等材料。
6、有符合要求的印章制作设备图片资料。
7、公安部防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符合《印章质量规范与检测方法》(GA241.9-2000)标准的证明。
8、安装必要的防盗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的效果图。
9、公章刻制承接、登记、刻制、保管、交付等内部管理和安全制度。
四、办理期限
签订承诺书并提交相关材料后,请于年月日到 领取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联系电话:。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公安机关将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收回行政审批证件。申请人提交虚假申请材料及作出不实承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事项
1、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公安机关、申请方分别留存。
2、申请方为委托代理人的,须附交行政相对人的委托书。
3、公安机关未履行告知承诺制度应承担义务的,申请方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投诉。
4、申请方不愿就上述事项作出承诺的,可提出公章刻制业设立申请,由公安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履行许可审批程序。
公安机关:
(盖章)
年 月 日
承 诺 书
(式样)
市公安局县(市、区)公安(分)局:
现就你单位第号《公章刻制业行政许可审批告知承诺书》告知的有关事项,作出承诺如下:
(一)知晓并全面理解公安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承诺符合设立公章刻制企业的法定开办条件。
(三)承诺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四)承诺所提供的材料实质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五)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定,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开展事中事后检查监督,认真按照公安机关要求做好各项整改工作。
(六)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愿意接受公安机关撤销行政审批的决定。
(七)上述承诺是真实意思表达。
承诺人(行政相对人或委托代理人):
(本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告知承诺书
〔 年〕第 号
申请人(承诺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姓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编号:
场所:
场所名称: 场所地址:
计划开业时间: (须在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本企业就申请审批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政审批事项,经南阳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告知,作出下列承诺:
(一)本企业已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该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要求,知晓和全面理解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三)愿意自行承担虚假承诺承诺内容不实所引起的法律责任;
(四)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五)本企业承诺2个月内提交以下材料,并按照要求具备许可经营条件;(如已提供全部材料,此栏无需填写)
材料名称
材料名称
材料名称
材料名称
材料名称
(六)在具备经营条件和按要求补齐材料前,不会开展任何经营活动。
以上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机构盖章)
行政审核机关:(盖章)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
南阳市新闻出版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年〕第 号
申请人:(自然人)
姓名:
证件类型:编号:
联系方式:(法人)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信用承诺书
为践行诚信经营理念,维护良好社会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共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健康发展,本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现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郑重承诺如下:
一、提供给行政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及行业组织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法开展相关经济活动,自觉维护市场经营活动正常秩序;
三、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检查和监督;
四、若发生违法失信行为,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六、自愿按照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要求,将信用承诺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网站向社会公开。
承诺单位: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年〕第号
申请人:
(自然人)
姓 名:
证件类型:证件号:
联系方式:
(法人)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证件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姓 名:
证件类型:证件号:
联系方式:
办理机关:卫生健康委员会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三份,一份由申请人保存,两份交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申请人承诺书
申请人就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证),作出下列承诺:
(一)提供所有材料中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够满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五)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南阳市交通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参考样式)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以下内容为二选一):
¨1.申请人为公民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证件编号: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姓 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 系 人:联系方式:
地 址:
(二)委托代理人: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证件编号:
(三)行政机关:
名称: 联 系 人: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行政事项名称:
(二)证明事项名称: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1.《》第条第款第项规定:
。
......
(四)证明的内容:
......
(五)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以下内容为二选一)
¨1.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2.本证明事项可以代为承诺。由委托代理人代替申请人作出承诺的,委托代理人应当一并提交申请人的特别授权书。
(六)行政机关核查权力: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作出的承诺将根据不同情形,运用多种方式进行事中事后核查。
(七)不实承诺的责任:
对在日常监管或者核查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将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八)承诺书是否公开(以下内容为二选一)
¨1.本承诺书将予公开,公开时限:。
¨2.本承诺书不予公开。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具体是:
;(如需现场核查的,请写明现场地址)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五)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月日 年 月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许可事项告知承诺书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以下内容为二选一)
□1.申请人为公民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2.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名 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 系 人: 联系方式:
地 址:
(二)委托代理人: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三)行政机关:
名 称: 联 系 人: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行政事项名称:
(二)证明事项名称: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1.《 》第条第款第项规定:
。
……
(四)证明的内容:
……
(五)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签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以下内容为二选一)
□1.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2.本证明事项可以代为承诺。由委托代理人代替申请人作出承诺的,委托代理人应当一并提交申请人的特别授权书。
(六)行政机关核查权力: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作出的承诺将根据不同情形,运用多种方式进行事中事后核查。
(七)不实承诺的责任:
对在日常监管或核查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将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具体是:
;(如需现场核查的,请写明现场地址)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五)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六)同意将本《告知信用承诺书》向社会公开。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
[年]第号
申请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承诺在补正材料之前,不得开展相关生产经营等 活动;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失信产生的后果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为履行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证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社会和公众质量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本企业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1、本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2、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经检验合格,生产条件具备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3、本企业信守质量诚信,遵守质量法规,如有违反,愿接受相应处罚并承担法律责任:
(1)所生产的产品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不出厂销售;
(2)自觉接受后置现场审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活动,自觉执行监管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按要求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4、本企业知悉并同意,如出现以下情况将被撤销证书:
(1)如不配合、拒绝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由发证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正的;
(2)如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的;
(3)后置现场审查结论不合格的。
承诺人(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消防安全承诺书
(填写单位场所名称,应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现就申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作出下列消防安全承诺:
一、已认真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事项的全部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
二、已符合《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场所所在建筑为合法建筑,场所满足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的各项消防安全条件。
三、在使用、营业过程中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确保消防安全。
四、所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
五、及时提交相关材料,并确保真实、合法、有效。
以上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有违反承诺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