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七届二次会议72359号提案的答复

南阳市公安局:

按照市委市政府政协提案交办通知,我局为市政协七届二次会议72359号提案办理配合单位,我局的答复意见如下:

目前,南阳市面上销售的电动车,主要有非机动车类:电动自行车(两轮带脚踏);机动车类: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电动两轮普通摩托车、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电动汽车;尚未界定车型:低速电动四轮车等。

提案中提到的三轮、四轮电动车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电动正三轮摩托车

按照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GB/T 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两个标准规定的车辆分类及定义,属于机动车,在强制性产品目录发证范围,需要取得3C认证证书方可出厂、销售,其执行标准可以是GB/T 24158-2018《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及系列相关分类标准,也有企业执行自己制定的企业标准生产。

目前,我市共有电动车生产企业2家,其中电动三轮车生产企业1家(已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对于电动车生产领域的检查已经做到全覆盖,检查中重点关注产品一致性,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认证行为,已上报省市场监管局通报认证机构所在地,对证书采取暂停和撤销处理。对电动车销售领域的监管目前已进入常态化,要求所有电动车销售单位落实好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厉打击伪造或者冒用认证证书等质量标志以及侵权仿冒电动车等违法行为。

二、辨别认识误区

许多社会人士将属于非机动车的电动自行车(两轮带脚踏)与电动两轮、三轮摩托车混淆,它们统称电动车,但执行标准不同,电动自行车的执行标准是GB/17761-2018,属于非机动车,悬挂绿色电动自行车牌照;电动自行车以外的电动两轮、三轮摩托车并非所谓的“非标或超标电动车”,而是工信部机动车公告目录范围内的合法机动车,可以申请机动车牌照,执行摩托车生产标准。现在南阳市面上销售的大多数两轮、三轮电动摩托车都同时具备车辆一致性证书和3C证书,在工信部公告目录范围,属于合法销售车辆。

三、关于电动车的拼改装

电动两轮、三轮摩托车均属于机动车,其改装行为的处

理分三种情况: 

一是工信部门负责机动车改装企业的许可,未经许可的无资质机动车改装行为由工信部门进行查处。

二是对电动摩托车的非法改装及维修行为由道路交通运输部门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四、四十九、五十、五十一条进行查处。 

三是机动车登记时发现的改装行为,公安车管部门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四条(一)进行处理。 

四、四轮电动车界定

目前,市面上的电动四轮车分为两类:一类是电动汽车,

按照GB/T 15089-2001《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和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两个标准规定的车辆分类及定义,其属于机动车,在强制性产品目录发证范围,需要取得3C认证证书方可生产、销售,其执行标准是GB 18384-2020《电动汽车安全要求》、GB 38032-2020《电动客车安全要求》和GB 38031-2020《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三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简称“三项强标”),此种车辆可以凭相关手续,在公安交管部门取得绿色的电动汽车牌照。

另一类是提案中提到的 “超标四轮电动车”,实为工信部定义的“低速电动四轮车”其外观和性能与电动汽车(悬挂绿色豫RD牌照)相似,但不在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范围内、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

对于此类车辆,2018年,工信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 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中指出 “待《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及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相关政策发布后,按照明确的相关标准、政策、措施,制定实施本地区清理整顿专项计划,依法采取综合措施清理不达标生产企业,严禁生产销售未经许可及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低速电动车”。

而工信部于2021年发布的《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GB/T 28382)为国家推荐性标准,非强制执行,导致目前市面上大量电动四轮车处于无法界定、分类状态。

五、低速电动四轮车是否允许生产销售

按照工信部的定义划分,此类车辆不属于机动车范围,由于不在工信部机动车准入公告目录范围,说明不符合在公共道路行驶的安全技术标准,无法纳入机动车管理体系,因此无法取得机动车牌照。这类车辆的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生产和使用未纳入机动车管理体系,制动、转向、碰撞等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仅限在景区、厂区、工业园区、高尔夫球场等相对封闭的内部场地使用,要遵守相关场内电瓶车规章制度,不具备挂牌进入公共道路行驶条件。

此类车辆生产企业多数执行标准、合格证齐全,且有合法的使用场所,市场监管部门无法律依据限制其生产、销售。如果无政策强制其停止生产、销售,极易引发舆情风险和行政诉讼。

六、低速电动四轮车保有量有增无减的原因分析

2021年,市政府《关于依法规范市中心城区非机动车秩序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中明确规定悬挂临时号牌(黄牌、大黄牌)的截止日期为2022年2月28日。但目前中心城区道路上悬挂黄牌的低速电动四轮车有增无减,此种车型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随意穿行,严重影响交通秩序。在机动车道行驶属于非机动车违法行驶行为,因其速度慢,占用快车道,既阻碍交通,又造成安全隐患;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因其体积庞大,基本占据整个慢车道,同样阻塞交通。

据了解,其主要原因是:部分车主出于不想考驾照(特别是老年人)、不想交保险等原因,不选择购买手续齐全的电动或燃油汽车产品,仍然选择挂黄牌能上路的低速四轮电动车。中心城区2022年2月28日悬挂临时牌照(黄牌)结束后,低速四轮车辆仍然能够取得黄牌,来源渠道主要有三个:一是通过车辆销售企业或私人关系取得县城黄牌;二是将淘汰车的旧牌照换到新车上;三是私自制作假牌照。

因此,南阳城区道路上的黄牌车辆数量不断增加,越来越多悬挂方城、西峡等县城黄牌,甚至许昌等外地临时牌照电动车行驶在中心城区道路上。

理论上,挂县域临时牌照的车辆是不能进入南阳中心城区的,所谓的“过渡期”是对中心城区在用车辆“过渡的”。而县域或外地车辆进入中心城区,也说明即便中心城区禁售,也禁不了各县、或许昌、襄阳等外省市的销售行为,在他们那里购置的车辆一样能进入南阳城区。

因此,要正视低速电动四轮车体量越来越大的现实,需要在路权划分、禁行范围和驾乘行为上给予科学合理的设置、规范和治理。

七、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依据第一百零三条进行处罚(这里的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

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未经准入擅自生产、销售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由此可见,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对低速电动四轮车生产销售行为准入和查处权限在工信部门;而公安部门根据道交法,可限制其路权(仅能在景区等区间道路上通行)。

附:电动车分类一览表

特此函告。

      联系人:高雨阳、刘鹏翔  电话:13673891983、13783779916

                                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6日

电动车分类一览表

车型

电动自行车

(3C认证)

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3C认证)

电动两轮普通摩托车(3C认证)

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部分3C认证)

电动正三轮车摩托车

(3C认证)

电动汽车

低速电动四轮车

执行标准

GB/17761-2018

GB/T24158-2018

GB/T24158-2018

GB/T24158-2018

GB/T24158-2018

GB/18384-2020

GB/38032-2020

GB/38031-2020

暂无强制性标准(部分企业标准)

最高车速

≤25km/h

≤50 km/h

>50 km/h

≤50km/h(不大于20 km/h的三轮摩托除外)

>50 km/h

电机功率

≤400W

400w-4kw(非强制)

可大于4KW

(非强制)

≤4KW

>4KW

整车质量

≤55Kg

可≥55Kg

可≥55Kg

≤400Kg

≤400Kg

属于(机动车或非机动车)

非机动车

机动车

机动车

机动车

机动车

机动车

是否需要驾驶证

牌照

电动自行车牌照

机动车牌照

机动车牌照

机动车牌照

机动车牌照

 机动车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