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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4年12月29日 点击数: 字体:

 2024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诈”两个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违法活动,集中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办案力度,依法查处一批校园食品安全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南召县某中学采购食品时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案

2024年1月10日,南召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南召县某中学采购食品时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22日,南召县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校食堂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随机从食堂内抽取:王守义十三香等三种食品,该校食堂无法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及食品合格证明等文件。执法人员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2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并随机在其食堂内抽取:九味佳红烧酱油等四种食品,该校食堂仍无法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及食品合格证明等文件。

该校采购食品时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二:社旗县中学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案

2024年12月27日,社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社旗县某中学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3月6日,社旗县局执法人员对社旗县某中学食堂进行监督抽检,发现该校食堂正在使用中的餐具碗经河南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4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中学食堂餐具碗进行抽检,经河南中测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

该中学食堂使用的餐具碗经两次检验结论均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三:邓州市某学校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粉条)案

  2024 年 1月23日,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邓州市某学校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粉条)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3 年 12月25日,邓州市局执法人员对该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采购使用的食品原料(粉条),外包装无标签,产品未标注名称、净含量. 生产日期、保质期及生产许可证号等内容。

该校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四:社旗县某学校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4年1月2日,社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社旗县某学校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11日,社旗县局执法人员在社旗县某学校进行监督检查时,在操作间和原料库发现“白玉兰”精制食用盐(加碘)餐饮专用,已超过保质期。

该校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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