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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24年10月22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宛市监处罚〔2024〕2-150号),内容是:一、给予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二、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张豪 王景尧 联系电话:0377-63120032
联系地址: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卧龙分局
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