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各分局:
为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增加制度供给,完善企业退出机制,构建进退有序、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市区开展企业强制注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企业(以下简称为非正常经营企业)实施强制注销,化解因清算义务人不主动(或不能)履行清算义务造成的公司注销难等矛盾。畅通经营主体退出渠道,释放非正常经营企业占用的名称资源,助力投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用修复,促进投资转型发展,服务创业就业,提升政府治理能力,提高经营主体发展质量。
二、工作任务
(一)推行强制注销试点改革。自2024年10月21日起,在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级及各分局推行强制注销,即: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
(二)批量强制注销。各级登记机关提出拟批量强制注销名单,属地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不低于60 日。公告期限届满后,对未有异议的,由属地登记机关做出强制注销的处理决定,并对处理决定进行公告。
(三)个别强制注销。登记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实施个别强制注销。对拟进行强制注销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不低于60 日。对未有异议的,登记机关应依法做出强制注销的处理决定,并对处理决定进行公告。
三、工作流程
(一)梳理名单。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符合强制注销情形的的市场主体进行梳理。经法制、行政审批、信用监管等机构联合审核,确定拟强制注销的市场主体名单。经审查不存在注销情形的,不予强制注销。
(二)强制注销告知。拟强制注销的市场主体名单报局长办公会最终决定。名单经批准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拟作出强制注销决定的市场主体信息包括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事由、起止日期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告,公告期不低于60 日。
(三)异议处理。拟被强制注销的市场主体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异议。有异议的,相关注销程序自动终止。
(四)权利告知。市场主体强制注销公告期届满后,登记机关作出强制注销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满五个工作日后,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对该强制注销决定无异议。
(五)作出决定。市场主体强制注销公告期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强制注销决定。强制注销决定书无法使用其他方式送达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政府网站发布强制注销决定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六)决定执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自强制注销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被强制注销市场主体标记为“强制注销”状态,并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或者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四、配套措施
(一)规范档案管理。市场主体被登记机关强制注销的,将该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登记机关依法做出的《强制注销决定书》、对外发布的拟强制注销公告作为档案文书,由被强制注销的公司登记机关负责在企业档案中加入相应的档案文书。
(二)强化营业执照管理。公司被强制注销后,其电子营业执照自动注销,登记机关不再收缴其正副本纸质营业执照,由登记机关负责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三)加强名称管理。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做好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公司被强制注销满1年后,其名称不再受保护,允许其它经营主体使用该名称。
(四)建立救济途径。企业被强制注销后,市场主体对强制注销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强制注销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分局要充分认识开展强制注销工作的重要意义,强制注销工作涉及登记注册、信用监管、执法稽查等多个部门,各分局要严格把握实施强制注销的公司条件,对没有国家相关规定依据或不符合相关条件的经营主体,不得实施强制注销。
(二)建立长效机制。各分局要建立强制注销与吊销、撤销登记等工作的衔接机制,加大对休眠企业的监督管理,对通过法定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以及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企业,及时立案调查,依法进行吊销,满足强制注销条件后由登记机关依法开展强制注销,形成工作闭环,将强制注销作为企业退出市场的重要补充而非主渠道,逐步提升企业发展质量。
(三)强化工作落实。各分局要加强对强制注销工作的跟踪分析,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做法,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堵点难题。各分局推进公司强制注销工作开展情况、遇到的重大问题等要及时报告市局。
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