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分局,市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专利技术转移转化,提升高校院所知识产权运营能力,助力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根据《河南省知识产权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专利转化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知〔2022〕55号)规定和相关文件精神,制定《南阳市2024年专利转化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4年8月26日
南阳市2024年专利转化专项资金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专利技术转移转化,提升高校院所知识产权运营能力,助力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根据《河南省知识产权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专利转化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知〔2022〕55号)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实施方案所称的市专利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厅2024年度拨付至我市用于支持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监督、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公开择优、规范管理、注重绩效。
第四条 本实施方案涉及的各类项目适用于经营状态正常、有项目承担能力或已开展专利转化工作、信用记录良好、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第二章 资金支持方向和标准
第五条 支持中小微企业获取专利技术。对我市中小微企业以转化实施为目的,通过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从全国各地高校院所(含设立的研究院、专利运营机构等)获取专利技术,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完成专利权转移或许可合同备案手续的,按照专利转让许可次数、转让许可合同实付金额等因素择优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年度此项奖补不超过5万元。
第六条 支持企业培育专利密集型产品。对我市企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平台完成专利产品备案,并被认定为年度专利密集型产品的,根据认定数量、备案数量、经济效益等因素择优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年度此项奖补不超过5万元。
第七条 支持高校院所开展专利转移转化工作。对面向全国各地中小微企业开展专利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专利转化工作,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完成专利权转移或许可合同备案手续的我市高校院所(含设立的研究院、专利运营机构等),按专利转让许可次数、专利数量、合同实际到账金额、惠及中小微企业数量等因素择优给予奖补,每家单位年度此项奖补不超过5万元。
第八条 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专利质押融资工作。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专利质押贷款,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备案手续的,按照上一年度发放专利质押融资贷款金额、惠及企业数量等因素给予奖补。单个金融机构年度此项奖补金额不超过10万元,用于知识产权融资产品研发设计开发、经办分支机构专利质押业务推广、专利价值评估、专利质押风控等工作。
第九条 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对我市中小微企业以专利权出质的形式获得金融系统贷款,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对企业质押融资过程中产生的利息、评估、担保、保险等费用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年度此项奖补不超过5万元。
第十条 支持开展专利导航工作。支持我市重点产业、企业实施专利导航项目,核心是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围绕“7+17”产业链及重点企业运用专利导航成果,合理布局一批未来先导技术与核心技术,为产业、企业在发展及国际国内竞争中提供有力支撑。对在国家专利导航综合服务平台完成备案的专利导航项目,根据实际支付费用和导航成果运用情况等因素择优给予奖补,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予以补贴,每家单位年度此项奖补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建设。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明专利创造实现量质齐升,企业发明专利海外布局意识显著增强,高校、科研院所发明专利许可转让成效明显,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逐年递增。全面提高发明专利的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果、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提供坚实保障。对于被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每家中心建设单位年度此项奖补不超过5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知识产权金融创新工作。对具有创新性且形成规模的知识产权证券化等金融产品,对发行或实施单位,按不超过融资规模的0.5%择优给予奖补,单个金融产品奖补资金不超过2万元,单个主体奖补资金不超过3万元。对开发或销售知识产权保险产品的单位,按照不超过保险保障额度的1%择优给予奖补,单个主体年度奖补金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买知识产权保险产品的企业,按照保费金额、保单数量、承保区域等因素择优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年度奖补资金不超过1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高校知识产权运营管理中心建设。建设完善高校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体系,探索完善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机制;开展专利分级分类管理,主动披露可转化运用专利清单;强化以企业需求为导向的高价值专利培育,开展专利技术推介及供需精准对接服务,促进专利技术以许可、转让、作价入股等方式向中小微企业实施转化;培育壮大高校知识产权运营团队等。对于被认定为高校知识产权运营管理中心的,给予每家单位5万元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 支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建设。拓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络网点布局,实现各产业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全覆盖。引导和支持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网点以及其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机构对接产业和创新主体,开展高级检索、竞争情况分析、专利运用等低成本专业化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面向中小企业和初创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咨询服务,帮助其提升知识产权意识和能力。对于已认定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根据绩效考核评估结果,单个网点建设单位年度此项奖补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五条 支持我市专利转化能力提升工作。支持开展专利转化对接活动,支持开展专利转化运营服务包括宣传培训、业务交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活动等;开展知识产权强企培育,引导企业建立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体系,强化专利转让、许可、质押融资等综合运用;对企事业单位开展的以宣传南阳市知识产权工作成效、宣传专利转化政策、提升专利转移转化成效为内容的宣传、培训等活动,经市市场监管局审核备案,根据预算和绩效目标,经评审后给予经费支持。
第十六条 同一项目专项资金按照不重复的原则采取一种方式支持,对已获得其他(含省、市两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市财政局组织申报、评审等工作,通过审核的专项资金支持单位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资金拨付,按照职责落实资金监管等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利转化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实施专账管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绩效、承诺目标兑现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对项目和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遵守相关承诺,按约定完成绩效目标,积极配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开展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等工作,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等情况,项目单位应及时告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终止或变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终止或变更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收回全部或部分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对违反相关知识产权政策或规定,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或省知识产权局处罚的,取消项目承担资格并追回有关资金:对专项资金申报和使用中存在虚报、骗取、挪用、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方案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