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宛市监办〔2022〕118号
市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1月11日
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制度(试行)
为深化“放管服效”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系统性重塑行政审批制度整体性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改革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2〕78号)精神,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简化政务服务流程,提升政务服务质量效率,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提高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和信用修复便利化程度,进一步增强群众和企业的获得感,特制订本制度。
一、容缺受理的含义
容缺受理是指申请人在办理审批服务或信用修复承诺事项时,在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前提下,登记机关或列入机关对存在缺陷与瑕疵的非关键性材料,在申请人作出补正或撤换的书面承诺基础上,先行受理,及时出具相关办事结果(包括决定书、证照、批复等)的审批(服务)过程。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属关键性材料的,仍按一般补正材料的程序进行。
二、容缺受理的政务服务事项范围
对各类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各类市场主体的备案登记;企业补办(换发)、增办营业执照;各类市场主体申请信用修复等事项实施容缺受理。
三、容缺受理的非关键性材料范围
1、各类市场主体提交的注册登记材料齐全,但存在以下瑕疵或错误的:企业提交证照数量不全;决议、章程等文件未提交原件;申请文件的文字错误处需加盖印章;决议、章程等企业自制文件中存在文字错误;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等复印件不齐全或不清晰;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补充提交相关书面说明(承诺);企业自备材料缺少相关人员签字、未提交需要核对的相关证件(许可证、身份证明)原件;提交文件内容、日期、形式、时限与法定要求不符等。
2、各类市场主体备案登记材料中除申请书、备案事项决定书外的其它材料存在瑕疵或错误的。
3、企业补办(换发)、增办营业执照中除申请书、刊登营业执照遗失并声明作废公告的报纸报样外的其它材料存在瑕疵或错误的。
4、各类市场主体申请信用修复,除市场主体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以及已经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相关材料之外,提交的其它材料存在瑕疵或错误的。
四、容缺受理的工作流程
申请人在办理审批服务、信用异常列入机关申请信用修复等事项时,在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前提下,因提交的申报材料中非关键性材料存在缺陷或瑕疵、需补正或撤换时,启动容缺受理:
1.申请人提交《申请容缺受理承诺书》,工作人员受理办件。
2.受理办件进入审核程序,登记机关或列入机关按承诺期限作出决定,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提交(可以采取现场提交、邮寄提交等办事部门认可的提交方式)相关补正材料。
3.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办事结果(包括通知书、证照、决定书等)。
五、工作要求
1.统一政策标准,防止政出多门。各分局要按照本制度做好容缺受理工作,未经市局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事项材料。
2.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提高熟练掌握登记注册和信用修复业务的技能,落实容缺受理规范化、标准化要求,提高容缺受理工作透明度,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3.工作人员应本着为申请人提供便利的原则,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积极主动开展容缺受理,降低企业的办事成本。
4.进一步优化内部审批程序,完善审批和信用修复服务机制。工作人员审查补交材料时,要对补交材料与已受理材料的内容一致性、文件签署时间逻辑关系等重点审查。加强前后台的协作配合,确保申请材料内部流转畅通。支持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审批服务,健全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责机制,重视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确保容缺受理事项审批内部流转高效顺畅,保证事项审批优质、便捷、高效。
5.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容缺受理制度是审批及信用修复制度改革中一项便民服务措施,对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通过电视、报纸、电子政务平台、宣传彩页等形式广泛宣传,提高社会知晓度;在具体办理过程要做好解释工作,真正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6.加强组织协调、跟踪问效,市局定期组织开展容缺受理审批事项专项督察。对失职延误、推诿扯皮、办件超时甚至拒不配合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及时报告市局纪委依规依纪进行处理。
7.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容缺受理制度作为便民服务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便民利企的新的制度设计,让企业、群众少跑腿,最大限度的降低大众创业制度性成本。在本制度实施过程中,因出于公心、善意履职、积极担当而出现非原则性、非主观性错误的,对受理人员、核准人员进行过错豁免。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服务)容缺受理制度(试行)》(宛工商办[2018]19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