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关于明确食品生产许可中免于现场核查适用范围及办理规范的通知 宛市监办〔2022〕105号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食品生产企业:
为深化“放管服效”改革,推进行政审批便利化,提升行政审批效能,降低食品生产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促进企业减负增效,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有关规定,规范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经市局研究,确定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批中免于现场核查的实施范围及适用原则,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免于现场核查的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列免于现场核查的适用范围包括:由市局审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在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延续食品生产许可时,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免于现场核查。
二、免于现场核查情形的办理原则及规范
(一)免于现场核查的许可变更事项的办理规范
1.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原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未发生变化,仅下列事项变更的,免予现场核查:
(1)食品生产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2)食品生产者的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
2.需要提交的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及明细表);
(3)食品生产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化证明材料;
3.时间要求
(1)食品生产者持有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申请人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2)资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发证机关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完成许可证打印,并送达申请人。
(二)免于现场核查的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办理规范
1.食品生产者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原有工业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未发生变化,并在食品生产许可存续期间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免于现场核查:
(1)申请许可延续不涉及变更事项的;
(2)许可期存续期间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3)许可存续期间未因食品安全受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4)许可存续期间未出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
(5)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开展的监督检查结论为符合或者基本符合经整改合格的;
(6)其他保障食品安全方面不存在隐患的。
2.需要提交的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及明细表);
(3)申请人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情况声明;
(4)企业有效期内对食品安全监控情况的自查报告;
(5)符合许可审查规定要求的型式检验报告;
(6)县级市场监管机构对前一条第2到5项的核实情况说明。
3.时限要求
(1)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承诺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三)免于现场核查的许可变化报告事项的办理规范
1.食品生产者原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未发生变化,现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明细表》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品种明细)、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免予现场核查,但应向原发证机关报告。
2.需要提交的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报告人上述发生变化情况报告;
(3)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及明细表);
(4)外设仓库发生变化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符合《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中关于库房要求的承诺。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时,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3.时限要求
(1)食品生产者持有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申请人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报告。
(2)资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承诺期限内完成许可证打印,并送达申请人。
三、保障措施
1.存在《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规定的相关情形之一的,不能免于现场核查。
2.经资料审查或获悉其他信息发现申请免于现场核查的企业,属于需要现场核查情形的,应当组织对其设施现场核查。
3.对申请免于现场核查的企业,发现其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撤销许可证书。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宛市监办[2021]118号文件自动作废。
附件:1.申请人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声明.wps
202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