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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市专利权人、发明人的公开信

2024年05月28日 来源: 阅读次数: 【字体:

全市专利权人、发明人朋友们:

衷心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南阳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

近年来,社会公众的专利意识逐渐提高,专利产品深得人们的信任,专利作为科技创新中最核心的因素,是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一环,在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我市每年仍有大量专利因未缴年费导致专利权利终止,成为失效专利。根据国家专利导航综合服务平台专利数据检索分析,2021年至2023年,全市失效专利共10024件,因未缴年费导致权利终止共9548件(其中发明专利420件,实用新型6334件),占全部失效专利数量95.25%,很多失效专利自申请日到失效日不足4年(仅3年左右),生命周期较短。一项专利的成功授权,来之不易,凝聚着发明人大量的心血和物力财力,因未按期缴纳年费导致的失效专利数量之多,占比之大令人惋惜。在此,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郑重提醒广大专利权人、发明人朋友们对自己的专利提高管理意识,审慎维护,及时缴纳专利年费,避免专利权终止给自己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专利年费,是指专利权人在专利权的期限内为维持专利权有效而应按照规定缴纳的费用,在专利管理的过程中,专利年费的缴纳是一项重要的义务,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无法获得专利权或者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未按期缴纳专利年费导致专利权利终止后,专利权人继续使用的,可能会给专利权人带来严重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相关规定,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销售上述产品,均构成假冒专利的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相关规定,禁止使用已经终止的专利作广告,违反规定也将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专利年费的缴纳,我们提醒如下:

一、专利年费缴纳期限。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在办理登记手续时缴纳,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缴费期限届满日是申请日在该年的相应日,即授权后每年所对应的申请日之前需预缴下一年度的年费,且专利权人应主动缴纳年费。每年专利年费金额和缴费期限届满日,可注册账号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在“缴费服务”菜单下“费用查询”项目中的“应缴费查询”页面查询,也可拨打国家知识产权局客服中心电话010-62356655,提供专利号进行查询。

二、专利年费缴纳方式。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多种缴费方式,下列方式供您参考:(1)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大厅收费窗口缴纳;(2)通过离您最近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缴纳;(3)通过邮局汇付;(4)电子申请的注册用户,可通过网上缴纳;(5)通过银行缴费。详情可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专利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缴费服务指南》。

请您选择适合的缴费方式,严格按照缴费流程足额缴纳费用。

三、专利年费逾期缴纳后救济途径。专利权人未缴纳或者未缴足授权当年以后的年费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缴费通知书,专利权人可以自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年费,同时缴纳滞纳金。六个月的滞纳期满仍未缴足专利年费或者滞纳金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专利权终止通知书。专利权人可以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的有关规定请求恢复权利。

我们工作中发现,相当部分的专利权人、发明人在专利年费逾期后无法及时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缴费通知书,导致失去最后补缴年费的机会。我们特别提醒广大专利权人、发明人,您在申请专利时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委托合同约定的义务完成后代理机构不再进行代理行为时,您应及时变更专利代理机构或解除代理关系,否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通知书仍会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相关规定发往申请人当前委托的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如果未及时转送通知书,将导致申请人的权益遭到损害,甚至会导致专利权终止。为了避免意外发生,您应对自己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权尽到审慎义务,如果自身情况发生变化,尤其是联系方式或通信地址变化时,应将自身的变化情况及时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并进行正式的变更以保证能正常接收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通知书。

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离不开全市专利权人、发明人的共同努力和大力支持,南阳市市场监管局将在持续优化全市创新创造氛围方面提供更多的服务,为营造“尊重创新、保护创新”的良好氛围提供有力保障!我们再次提醒广大专利权人、发明人朋友按期缴纳年费,避免专利非正常流失。

最后,我们也诚恳希望广大创新主体继续关注支持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对我们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和要求,我们将虚心接受,持续改进,愿我们携手同行,为南阳经济社会发展的美好明天共同努力!

咨询联系人:赵新强 张静敏

联系电话:0377-63138199

 

                                   202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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