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动态 > 正文内容

【2024年南阳市知识产权宣传周】南阳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办理指南

2024年04月23日 来源: 阅读次数: 【字体:

一、案件受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地级市、自治州、盟、地区和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


二、受理条件

根据《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和《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之规定,请求人请求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事实、理由;

(四)有证据证明被请求人涉嫌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

(五)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无仲裁协议;

(六)属于该专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和受理事项范围。

三、所需材料

1.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请求人到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专利侵权纠纷立案需提交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及下列证明材料:

(一)主体资格证明,即个人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单位应当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副本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专利权有效的证明,即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请求人应当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请求书副本及有关证据。

(三)被请求人涉嫌侵犯其专利权的相关证据。相关证据是指请求人提交的能够证明被请求人实施侵权行为的相关物证、书证等证据。

(四)授权委托书,请求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代理人,委托他人作为代理人时,必须提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2.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指南》第二章第一节“案件受理与审查”的要求,请求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请求人应当提供请求书正本一份并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相应请求书副本。一个案件只能涉及一个专利号、一个被请求人;涉及同一专利权人的多个专利号或者同一专利号多名被请求人时,应分别填写请求书并分别立案。

请求书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姓名、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其他事项;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2)被请求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姓名、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及其他事项。

(3)请求事项、侵权理由和侵权事实。其中侵权理由如侵权分析比对(应写明侵权的具体权利要求项);侵权事实方面,应说明侵权的基本情况,如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购买被控侵权产品时间、地点以及过程等。

(4)证明材料清单

(5)请求人或获得特别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自然人)或盖章(法人和其他组织)。

(6)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请求人提出的请求事项,不得超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法定职权范围,例如请求责令赔偿、赔礼道歉等。

3.请求书样本、授权书样本及证据材料清单等详见《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立案须知》

四、处理流程

【2024年南阳市知识产权宣传周】南阳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办理指南

五、办理期限

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1个月。

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公告、鉴定、中止等时间不计入上述案件办理期限。

对因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中止的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无效宣告决定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及时恢复对案件的处理。

六、结案方式

专利行政部门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1.做出行政裁决,发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终止行政处理程序。

2.调解结案,经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做出专利侵权纠纷调解协议书,终止行政处理程序。

3.撤销该案件,发出撤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决定书,终止行政处理程序。

七、收费情况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不收取任何费用。

八、联系信息

办案部门: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科

联系地址:南阳市张衡东路296号

联系电话:0377-63189296

工作邮箱:nyzscqbhk@163.com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电话:0377-61170619

备案序号:豫ICP备05017951号 网站标识码:4113000035

豫公网安备 41130202000018号

访问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