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食盐生产经营者召回产品或者停止经营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南阳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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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实施对象 |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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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食盐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依法实施召回。食盐生产经营者未主动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对召回的食盐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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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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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和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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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备注 | |||||||||||||
服务电话 | |||||||||||||
受理地点 | |||||||||||||
投诉机构 | 投诉电话 | ||||||||||||
流程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