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照本法规定对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进行编号的行政处理
|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南阳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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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 实施对象 |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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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四十二条:“社会团体、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对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进行编号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相关标准编号,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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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
| 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四十三条标准化工作的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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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 时限要求 |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 备注 | |||
| 服务电话 | |||
| 受理地点 | |||
| 投诉机构 | 投诉电话 | ||
| 流程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