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计量师注册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计量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行政相对人
实施依据

《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市监[2022]32号)、省局《行政权利事项委托书》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受理(审查)申请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决定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送达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证明文件送达申请人,信息公开。


追责情形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调查、检查或者核查时,未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的;(二)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在执法过程中有不文明行为的;(五)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六)对申诉、控告、检举者打击报复的;(七)拒绝或者阻碍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八)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受理地点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