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抽检监测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行政相对人
实施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五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抽查检验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制定计划根据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计划,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实施方案。
抽样送检现场抽样任务时不得少于2人,应当向被抽样单位出示抽样工作证明文件和抽样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结果处理汇总上报不合格医疗器械核查处置信息,按时将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转交至相关部门依法依职责对不合格产品进行核查处置。


追责情形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受理地点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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