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化妆品的抽查检验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抽检监测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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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实施对象 |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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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6月16日国务院令第727号发布)第四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对举报反映或者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比较多的化妆品,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进行专项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支付抽取样品的费用,所需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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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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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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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备注 | |||||||||
服务电话 | |||||||||
受理地点 | |||||||||
投诉机构 | 投诉电话 | ||||||||
流程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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