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药品的抽查检验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抽检监测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行政相对人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抽样应当购买样品。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制定计划根据上级药品监管部门制定计划,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实施方案。
抽样送检抽样人员执行现场抽样任务时不得少于2人,抽样时应当向被抽样单位出示相关证明。
结果处理汇总上报不合格药品核查处置信息,按时将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转交至相关部门依法依职责对不合格产品进行核查处置。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五十条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查处假药、劣药违法行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受理地点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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