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书面告知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行政审批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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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实施对象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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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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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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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十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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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备注 | |||||
服务电话 | |||||
受理地点 | |||||
投诉机构 | 投诉电话 | ||||
流程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