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行政监督管理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市场规范监督管理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实施依据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监管与指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受理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有关部门移送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的事项,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其理由。
审查依法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四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等处理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调查、检查或者核查时,未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的;(二)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在执法过程中有不文明行为的;(五)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六)对申诉、控告、检举者打击报复的;(七)拒绝或者阻碍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八)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受理地点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