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计量审查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计量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重点用能单位
实施依据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2号)第十七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计量数据管理以及能源计量工作人员配备和培训等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开展定期审查。”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研究部署依据上级要求制定审查计划。向辖区域内当年要开展能源计量审查的重点用能单位传达文件精神并提出工作要求。部署相关工作。
组织派审组建审查组,通知审查企业。
企业自查企业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专家组初审。
现场审查组织专家组赴企业进行现场审查。
下达告知书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审查组提交的审查资料,下达审查结果告知书,
总结验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审查工作进行分析、总结。


追责情形

《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从事能源计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受理地点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