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行政审批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计量检定机构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受理考核申请和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第十二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需要新授权项目,应当向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新增授权项目申请。”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申请申请单位通过政务服务网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受理人员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接收申报材料。根据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能当即做出决定的,应依法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的全部补正材料;所申请的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审查审批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专家评审的结论及资料进行汇总审查;
决定审批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法定计量检定计量授权证书;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送达自许可决定之日1个工作日内通过申请单位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向申请单位送达证书。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九条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受理地点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