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食盐经营、销售者的行政检查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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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实施对象 |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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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款 禁止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九条 禁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禁止将下列产品作为食盐销售:(一)液体盐(含天然卤水);(二)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三)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四)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五)外包装上无标识或者标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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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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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和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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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备注 | |||||||||||
服务电话 | |||||||||||
受理地点 | |||||||||||
投诉机构 | 投诉电话 | ||||||||||
流程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