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食盐经营、销售者的行政检查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市场监督管理局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行政相对人
实施依据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款 禁止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九条 禁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禁止将下列产品作为食盐销售:(一)液体盐(含天然卤水);(二)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三)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四)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五)外包装上无标识或者标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盐。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少于两人,应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暗访除外)。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和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受理地点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