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本地区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南阳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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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实施对象 |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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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卫生监督和碘盐的卫生监督以及防治效果评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对本地区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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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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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卫生监督人员在实施卫生监督、监测时,应当主动出示卫生行政部门制发的监督证件;盐政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主动出示盐业主管机构制发的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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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备注 | |||||||||
服务电话 | |||||||||
受理地点 | |||||||||
投诉机构 | 投诉电话 | ||||||||
流程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