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餐饮服务经营者日常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餐饮服务经营者
实施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少于两人,应出示合法证件。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暗访除外)。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受理地点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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