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计量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行政相对人
实施依据

《计量法》第三条 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条 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检查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少于两人,应出示合法证件。
处置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信息公开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暗访除外)。
其他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计量法》第二十九条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受理地点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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