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定计量单位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计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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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实施对象 |
行政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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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计量法》第三条 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条 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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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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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计量法》第二十九条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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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备注 | |||||||||||
服务电话 | |||||||||||
受理地点 | |||||||||||
投诉机构 | 投诉电话 | ||||||||||
流程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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