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水效标识监督检查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计量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企业、事业法人
实施依据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7年9月13日联合发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规定:质检部门对列入《目录》的产品依法进行水效标识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检查1.检查责任: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实事求是,证据完整、确凿。监督检查人员不少于两人,应出示合法证件。
处置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规。
信息公开3.信息公开责任:依法规、按程序办理信息公开事项(暗访除外)。
其他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从事水效标识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及授权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包庇放纵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受理地点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
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