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水效标识监督检查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计量科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实施对象 |
企业、事业法人
|
||||||||||
实施依据 |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7年9月13日联合发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规定:质检部门对列入《目录》的产品依法进行水效标识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验证管理。 |
||||||||||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
||||||||||
追责情形 |
《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从事水效标识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及授权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包庇放纵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备注 | |||||||||||
服务电话 | |||||||||||
受理地点 | |||||||||||
投诉机构 | 投诉电话 | ||||||||||
流程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