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实施管辖范围内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事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信用监督管理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实施管辖范围内市场主体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状况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登记机关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对市场主体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受理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未在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调查依法调查核实,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
决定核查或查实后,通过内部审批作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
送达和公示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信息记录在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当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受理地点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