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的抽查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
信用监督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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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
实施对象 |
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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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9号)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的个体工商户名单和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和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70号)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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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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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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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时限要求 | |||||||||||||
法定时限(天) | 承诺时限(天) |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备注 | |||||||||||||
服务电话 | |||||||||||||
受理地点 | |||||||||||||
投诉机构 | 投诉电话 | ||||||||||||
流程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