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的抽查

实施机构(责任处室)
信用监督管理科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实施对象
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实施依据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69号)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的个体工商户名单和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和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70号)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办理环节及责任事项
受理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未在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调查依法调查核实,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
决定核查或查实后,通过内部审批作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
送达和公示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信息记录在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公示。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费情况及依据
时限要求
法定时限(天)
承诺时限(天)
调整意见及理由
备注
服务电话
受理地点
投诉机构
投诉电话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