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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市场主体登记)

来源: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时间:2025-05-12 访问量:

办 事 指 南

 

事项名称:公司设立登记

法定期限:3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4个小时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

市市场监管局: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

宛城分局:张衡路与申伯大道交叉口金苑·福润花园宛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卧龙分局:新华路与文化路口东150米路南卧龙区政务服务中心

高新分局:两相路与明山路交叉口东南角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光武大道南阳金融中心3号楼1楼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

官庄工区分局:官庄工区五一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东200米官庄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鸭河工区分局:鸭河工区皇路店镇汉江路中段综合服务大厅一楼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龙升大道北段卧龙综合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3楼卧龙综保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市市场监管局:61387682

宛城分局:61172602

    卧龙分局:63201258

高新分局:63298559

官庄工区分局:62036211

鸭河工区分局:66628558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66017066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60283913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审核--证照发放

申报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外国投资者的,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经中国使(领)馆签证并经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入境手续的护照的,经原件核对后,无需公证。(备注:2023年3月8日,中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2023年11月7日起,其他缔约国公文书送中国内地使用,只需办理该国附加证明书,无需办理该国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领事认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

◆股东、发起人为其他类型法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的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提交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成立大会会议记录)。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职工代表签字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5.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6.采取向社会公开募集设立的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提交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办 事 指 南

 

事项名称:公司变更登记

法定期限:3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

市市场监管局: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

宛城分局:张衡路与申伯大道交叉口金苑·福润花园宛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卧龙分局:新华路与文化路口东150米路南卧龙区政务服务中心

高新分局:两相路与明山路交叉口东南角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光武大道南阳金融中心3号楼1楼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

官庄工区分局:官庄工区五一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东200米官庄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鸭河工区分局:鸭河工区皇路店镇汉江路中段综合服务大厅一楼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龙升大道北段卧龙综合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3楼卧龙综保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市市场监管局:61387682

宛城分局:61172602

    卧龙分局:63201258

高新分局:63298559

官庄工区分局:62036211

鸭河工区分局:66628558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66017066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60283913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审核--证照发放

申报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会会议记录。

◆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3.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字确认。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公司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法定代表人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

◆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的。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仅通过报纸发布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可免于提交减资公告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的,应当在公司股东全额缴纳新增股款后,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股权,当事人申请办理股东登记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继承证明材料。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股权继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因股东或发起人自身更名,需要变更登记的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中,自然人股东或发起人更改姓名的,如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外国投资者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备注:2023年3月8日,中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2023年11月7日起,其他缔约国公文书送中国内地使用,只需办理该国附加证明书,无需办理该国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领事认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名称变更文件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

◆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执行人员需到被执行人股权所在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登记机关办理,执行人员出示工作证或者执行公务证,送达生效法律文书副本或者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合法受让人的身份或资格证明。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名称和股份数额不是登记事项,登记机关不办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

4.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要求参照“【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有关“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的规定。

 

 

 

 

 

 

 

 

 

 

 

 

 

 

 

 

 

 

 

 

办 事 指 南

 

事项名称:公司备案

法定期限:3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

市市场监管局: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

宛城分局:张衡路与申伯大道交叉口金苑·福润花园宛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卧龙分局:新华路与文化路口东150米路南卧龙区政务服务中心

高新分局:两相路与明山路交叉口东南角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光武大道南阳金融中心3号楼1楼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

官庄工区分局:官庄工区五一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东200米官庄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鸭河工区分局:鸭河工区皇路店镇汉江路中段综合服务大厅一楼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龙升大道北段卧龙综合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3楼卧龙综保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市市场监管局:61387682

宛城分局:61172602

    卧龙分局:63201258

高新分局:63298559

官庄工区分局:62036211

鸭河工区分局:66628558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66017066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60283913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审核--文书发放

申报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3.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确认);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会会议记录;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经营期限、认缴的出资数额备案,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其中因股东之间转让部分股权导致认缴的出资数额变更的,还需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备案,提交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免职的决议、决定。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成立大会会议记录)。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职工(职工代表)签字的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直接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更换境外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被授权人为非自然人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及被授权联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注: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2.公司备案与公司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

 

 

 

 

 

办 事 指 南

 

事项名称:公司注销登记

法定期限:3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

市市场监管局: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

宛城分局:张衡路与申伯大道交叉口金苑·福润花园宛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卧龙分局:新华路与文化路口东150米路南卧龙区政务服务中心

高新分局:两相路与明山路交叉口东南角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光武大道南阳金融中心3号楼1楼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

官庄工区分局:官庄工区五一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东200米官庄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鸭河工区分局:鸭河工区皇路店镇汉江路中段综合服务大厅一楼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龙升大道北段卧龙综合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3楼卧龙综保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市市场监管局:61387682

宛城分局:61172602

    卧龙分局:63201258

高新分局:63298559

官庄工区分局:62036211

鸭河工区分局:66628558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66017066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60283913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审核--文书发放

申报材料: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

3.股东会、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确认;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签署确认;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确认。

4.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6.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7.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注销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9.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不进行清算的,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时无需提交此规范第 3 项材料,提交合并协议或分立决议、决定。合并协议、分立决议或决定中载明解散公司需办理清算的,在办理注销登记时需提交清算报告。

3.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 1、9 项材料。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简易注销的,还需提交公司全体股东名册。

4.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在·破产程序或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 1、7、9 以及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或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办 事 指 南

 

事项名称:分公司设立登记

法定期限:3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4个小时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

市市场监管局: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

宛城分局:张衡路与申伯大道交叉口金苑·福润花园宛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卧龙分局:新华路与文化路口东150米路南卧龙区政务服务中心

高新分局:两相路与明山路交叉口东南角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光武大道南阳金融中心3号楼1楼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

官庄工区分局:官庄工区五一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东200米官庄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鸭河工区分局:鸭河工区皇路店镇汉江路中段综合服务大厅一楼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龙升大道北段卧龙综合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3楼卧龙综保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市市场监管局:61387682

宛城分局:61172602

    卧龙分局:63201258

高新分局:63298559

官庄工区分局:62036211

鸭河工区分局:66628558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66017066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60283913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审核--证照发放

申报材料: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3.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信息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信息由分公司隶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申请书中签署确认)。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分公司设立登记免于提交公司章程。

 

 

 

 

 

 

 

 

 

 

 

 

 

 

 

 

 

 

 

 

 

 

 

办 事 指 南

 

事项名称:分公司变更登记(备案)

法定期限:3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

市市场监管局: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

宛城分局:张衡路与申伯大道交叉口金苑·福润花园宛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卧龙分局:新华路与文化路口东150米路南卧龙区政务服务中心

高新分局:两相路与明山路交叉口东南角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光武大道南阳金融中心3号楼1楼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

官庄工区分局:官庄工区五一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东200米官庄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鸭河工区分局:鸭河工区皇路店镇汉江路中段综合服务大厅一楼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龙升大道北段卧龙综合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3楼卧龙综保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市市场监管局:61387682

宛城分局:61172602

    卧龙分局:63201258

高新分局:63298559

官庄工区分局:62036211

鸭河工区分局:66628558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66017066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60283913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审核--证照发放

申报材料: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因隶属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信息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并由分公司隶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申请书中签署确认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信息)。负责人更改姓名的,同时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企业类型的,提交变更后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因分公司隶属的公司发生合并(分立),分公司归属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该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的,提交以下材料:(1)合并的提交合并协议复印件,分立的提交分立决议或决定复印件;(2)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导致公司解散的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3)因合并(分立)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变更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5.办理变更登记的,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办 事 指 南

 

事项名称:分公司注销登记

法定期限:3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

市市场监管局: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

宛城分局:张衡路与申伯大道交叉口金苑·福润花园宛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卧龙分局:新华路与文化路口东150米路南卧龙区政务服务中心

高新分局:两相路与明山路交叉口东南角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光武大道南阳金融中心3号楼1楼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

官庄工区分局:官庄工区五一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东200米官庄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鸭河工区分局:鸭河工区皇路店镇汉江路中段综合服务大厅一楼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龙升大道北段卧龙综合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3楼卧龙综保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市市场监管局:61387682

宛城分局:61172602

    卧龙分局:63201258

高新分局:63298559

官庄工区分局:62036211

鸭河工区分局:66628558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66017066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60283913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审核--文书发放

申报材料: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3.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分公司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 1、5 项材料。

3.分公司注销登记免于提交依法作出注销的决议、决定,或者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文件。免于提交清算报告、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4.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或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分公司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 1、2、5 以及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或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办 事 指 南

 

事项名称: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法定期限:3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4个小时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

市市场监管局: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

宛城分局:张衡路与申伯大道交叉口金苑·福润花园宛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卧龙分局:新华路与文化路口东150米路南卧龙区政务服务中心

高新分局:两相路与明山路交叉口东南角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光武大道南阳金融中心3号楼1楼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

官庄工区分局:官庄工区五一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东200米官庄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鸭河工区分局:鸭河工区皇路店镇汉江路中段综合服务大厅一楼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龙升大道北段卧龙综合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3楼卧龙综保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市市场监管局:61387682

宛城分局:61172602

    卧龙分局:63201258

高新分局:63298559

官庄工区分局:62036211

鸭河工区分局:66628558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66017066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60283913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审核--证照发放

申报材料: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3.出资人(主管部门)的主体资格文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出资人(主管部门)为其他类型法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5.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或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注: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办 事 指 南

 

事项名称: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法定期限:3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

市市场监管局: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

宛城分局:张衡路与申伯大道交叉口金苑·福润花园宛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卧龙分局:新华路与文化路口东150米路南卧龙区政务服务中心

高新分局:两相路与明山路交叉口东南角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光武大道南阳金融中心3号楼1楼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

官庄工区分局:官庄工区五一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东200米官庄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鸭河工区分局:鸭河工区皇路店镇汉江路中段综合服务大厅一楼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龙升大道北段卧龙综合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3楼卧龙综保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市市场监管局:61387682

宛城分局:61172602

    卧龙分局:63201258

高新分局:63298559

官庄工区分局:62036211

鸭河工区分局:66628558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66017066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60283913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审核--证照发放

申报材料: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企业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企业章程的决定及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出资人(主管部门)签署)。 备案事项涉及企业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企业章程的决定。

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变更出资额的,提交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变更出资人(主管部门)的,提交(1)企业原出资人(主管部门)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出资人(主管部门)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复印件。(2)企业原出资人(主管部门)与变动后出资人(主管部门)签署的转让协议(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划转的可不提交)。(3)变动后出资人(主管部门)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

◆变更出资人(主管部门)名称的,提交出资人(主管部门)名称变更证明;出资人(主管部门)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主体资格文件参照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中的规定。

 

 

 

 

 

 办 事 指 南

 

事项名称: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

法定期限:3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

市市场监管局: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

宛城分局:张衡路与申伯大道交叉口金苑·福润花园宛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卧龙分局:新华路与文化路口东150米路南卧龙区政务服务中心

高新分局:两相路与明山路交叉口东南角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光武大道南阳金融中心3号楼1楼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

官庄工区分局:官庄工区五一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东200米官庄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鸭河工区分局:鸭河工区皇路店镇汉江路中段综合服务大厅一楼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龙升大道北段卧龙综合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3楼卧龙综保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市市场监管局:61387682

宛城分局:61172602

    卧龙分局:63201258

高新分局:63298559

官庄工区分局:62036211

鸭河工区分局:66628558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66017066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60283913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审核--文书发放

申报材料: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备案事项涉及企业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企业章程的决定。

3.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企业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由出资人(主管部门)加盖公章。

◆经营期限备案,提交出资人(主管部门)出具的更改经营期限的文件。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注:1.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2.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与非公司企业法人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

 

 

 

 

 

 

 

 

 

 

 

 

 

 

 

 办 事 指 南

 

事项名称: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法定期限:3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

市市场监管局: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

宛城分局:张衡路与申伯大道交叉口金苑·福润花园宛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卧龙分局:新华路与文化路口东150米路南卧龙区政务服务中心

高新分局:两相路与明山路交叉口东南角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光武大道南阳金融中心3号楼1楼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

官庄工区分局:官庄工区五一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东200米官庄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鸭河工区分局:鸭河工区皇路店镇汉江路中段综合服务大厅一楼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龙升大道北段卧龙综合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3楼卧龙综保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市市场监管局:61387682

宛城分局:61172602

    卧龙分局:63201258

高新分局:63298559

官庄工区分局:62036211

鸭河工区分局:66628558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66017066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60283913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审核--文书发放

申报材料: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出资人(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该企业法人关闭、该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文件。

3.出资人(主管部门)、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清算组织、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4.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5.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非公司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复印件。

7.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 1、7 项材料。

3.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或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 1、4、7 以及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或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办 事 指 南

 

事项名称: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法定期限:3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4个小时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

市市场监管局: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

宛城分局:张衡路与申伯大道交叉口金苑·福润花园宛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卧龙分局:新华路与文化路口东150米路南卧龙区政务服务中心

高新分局:两相路与明山路交叉口东南角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光武大道南阳金融中心3号楼1楼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

官庄工区分局:官庄工区五一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东200米官庄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鸭河工区分局:鸭河工区皇路店镇汉江路中段综合服务大厅一楼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龙升大道北段卧龙综合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3楼卧龙综保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市市场监管局:61387682

宛城分局:61172602

    卧龙分局:63201258

高新分局:63298559

官庄工区分局:62036211

鸭河工区分局:66628558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66017066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60283913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审核--证照发放

申报材料: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3.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由分支机构隶属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申请书中签署确认)。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或非法人分支机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1.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免于提交企业章程。

 

 

 

 

 

 

 

 

 

 

 

 

 

 

 

 

 

 

 

 

 

 

 

 办 事 指 南

 

事项名称: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

法定期限:3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

市市场监管局: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

宛城分局:张衡路与申伯大道交叉口金苑·福润花园宛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卧龙分局:新华路与文化路口东150米路南卧龙区政务服务中心

高新分局:两相路与明山路交叉口东南角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光武大道南阳金融中心3号楼1楼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

官庄工区分局:官庄工区五一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东200米官庄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鸭河工区分局:鸭河工区皇路店镇汉江路中段综合服务大厅一楼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龙升大道北段卧龙综合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3楼卧龙综保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市市场监管局:61387682

宛城分局:61172602

    卧龙分局:63201258

高新分局:63298559

官庄工区分局:62036211

鸭河工区分局:66628558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66017066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60283913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审核--证照发放

申报材料: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因分支机构隶属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提交隶属企业名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信息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并由分支机构隶属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在申请书中签署确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

负责人更改姓名的,同时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直接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5.办理变更登记的,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办 事 指 南

 

事项名称: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法定期限:3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

市市场监管局: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

宛城分局:张衡路与申伯大道交叉口金苑·福润花园宛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卧龙分局:新华路与文化路口东150米路南卧龙区政务服务中心

高新分局:两相路与明山路交叉口东南角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光武大道南阳金融中心3号楼1楼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

官庄工区分局:官庄工区五一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东200米官庄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鸭河工区分局:鸭河工区皇路店镇汉江路中段综合服务大厅一楼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龙升大道北段卧龙综合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3楼卧龙综保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市市场监管局:61387682

宛城分局:61172602

    卧龙分局:63201258

高新分局:63298559

官庄工区分局:62036211

鸭河工区分局:66628558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66017066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60283913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审核--文书发放

申报材料: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3.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5.被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该分支机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提交被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文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 1、6 项材料。

3.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免于提交依法作出注销的决议、决定。免于提交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4.企业法人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或强制清算程序终结,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 1、2、6 以及企业法人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或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办 事 指 南

 

事项名称: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法定期限:3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4个小时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

市市场监管局: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

宛城分局:张衡路与申伯大道交叉口金苑·福润花园宛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卧龙分局:新华路与文化路口东150米路南卧龙区政务服务中心

高新分局:两相路与明山路交叉口东南角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光武大道南阳金融中心3号楼1楼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

官庄工区分局:官庄工区五一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东200米官庄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鸭河工区分局:鸭河工区皇路店镇汉江路中段综合服务大厅一楼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龙升大道北段卧龙综合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3楼卧龙综保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市市场监管局:61387682

宛城分局:61172602

    卧龙分局:63201258

高新分局:63298559

官庄工区分局:62036211

鸭河工区分局:66628558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66017066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60283913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审核--证照发放

申报材料: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3.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合伙人住所证明。

◆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外方合伙人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备注:2023年3月8日,中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2023年11月7日起,其他缔约国公文书送中国内地使用,只需办理该国附加证明书,无需办理该国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领事认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认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

◆合伙人为其他类型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4.主要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5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注: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办 事 指 南

 

事项名称: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法定期限:3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

市市场监管局: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

宛城分局:张衡路与申伯大道交叉口金苑·福润花园宛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卧龙分局:新华路与文化路口东150米路南卧龙区政务服务中心

高新分局:两相路与明山路交叉口东南角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光武大道南阳金融中心3号楼1楼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

官庄工区分局:官庄工区五一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东200米官庄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鸭河工区分局:鸭河工区皇路店镇汉江路中段综合服务大厅一楼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龙升大道北段卧龙综合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3楼卧龙综保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市市场监管局:61387682

宛城分局:61172602

    卧龙分局:63201258

高新分局:63298559

官庄工区分局:62036211

鸭河工区分局:66628558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66017066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60283913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审核--证照发放

申报材料: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合伙协议修改的,提交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合伙协议修改的,提交修改后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企业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主要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主要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合伙人住所变更的,提交合伙人住所变更证明文件。

◆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提交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书及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更改名称或姓名、委派代表更改姓名的,提交相关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以及变更后新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主体资格文件更改名称后,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更改名称前一致的,只需提交新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主体资格文件要求参照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变更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变更出资额、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修改后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确认)。

其中:合伙人退伙的,还需提交的变更决定书应当载明退伙事由,填写《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合伙协议对合伙份额继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合伙人入伙的,还需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住所证明、入伙协议、《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其中,外资合伙企业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新合伙人主体资格文件要求参照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办 事 指 南

 

事项名称:合伙企业备案

法定期限:3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

市市场监管局: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

宛城分局:张衡路与申伯大道交叉口金苑·福润花园宛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卧龙分局:新华路与文化路口东150米路南卧龙区政务服务中心

高新分局:两相路与明山路交叉口东南角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光武大道南阳金融中心3号楼1楼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

官庄工区分局:官庄工区五一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东200米官庄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鸭河工区分局:鸭河工区皇路店镇汉江路中段综合服务大厅一楼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龙升大道北段卧龙综合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3楼卧龙综保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市市场监管局:61387682

宛城分局:61172602

    卧龙分局:63201258

高新分局:63298559

官庄工区分局:62036211

鸭河工区分局:66628558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66017066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60283913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审核--文书发放

申报材料: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备案事项涉及合伙协议修改的,提交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备案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合伙协议修改备案的,提交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

◆合伙期限备案的,提交变更决定书、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直接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备案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同时提交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

◆更换境外投资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被授权人为非自然人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及被授权联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注: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合伙企业备案适用本规范。

 

 

 

 

 

 

 

 

 

 

 

 

 

 

 

 

 

办 事 指 南

 

事项名称: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法定期限:3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

市市场监管局: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

宛城分局:张衡路与申伯大道交叉口金苑·福润花园宛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卧龙分局:新华路与文化路口东150米路南卧龙区政务服务中心

高新分局:两相路与明山路交叉口东南角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光武大道南阳金融中心3号楼1楼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

官庄工区分局:官庄工区五一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东200米官庄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鸭河工区分局:鸭河工区皇路店镇汉江路中段综合服务大厅一楼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龙升大道北段卧龙综合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3楼卧龙综保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市市场监管局:61387682

宛城分局:61172602

    卧龙分局:63201258

高新分局:63298559

官庄工区分局:62036211

鸭河工区分局:66628558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66017066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60283913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审核--文书发放

申报材料: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被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提交被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文件。

3.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5.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6.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8.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 1、8 项材料。

3.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或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 1、3、8 以及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或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办 事 指 南

 

事项名称: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法定期限:3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4个小时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

市市场监管局: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

宛城分局:张衡路与申伯大道交叉口金苑·福润花园宛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卧龙分局:新华路与文化路口东150米路南卧龙区政务服务中心

高新分局:两相路与明山路交叉口东南角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光武大道南阳金融中心3号楼1楼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

官庄工区分局:官庄工区五一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东200米官庄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鸭河工区分局:鸭河工区皇路店镇汉江路中段综合服务大厅一楼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龙升大道北段卧龙综合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3楼卧龙综保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市市场监管局:61387682

宛城分局:61172602

    卧龙分局:63201258

高新分局:63298559

官庄工区分局:62036211

鸭河工区分局:66628558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66017066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60283913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审核--证照发放

申报材料: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3.隶属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和其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由分支机构隶属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在申请书中签署确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1.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免于提交隶属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

 

 

 

 

 

 

 

 

 

 

 

 

 

 

 

 

 

 

 

 

 

 

 

办 事 指 南

 

事项名称: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

法定期限:3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

市市场监管局: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

宛城分局:张衡路与申伯大道交叉口金苑·福润花园宛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卧龙分局:新华路与文化路口东150米路南卧龙区政务服务中心

高新分局:两相路与明山路交叉口东南角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光武大道南阳金融中心3号楼1楼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

官庄工区分局:官庄工区五一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东200米官庄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鸭河工区分局:鸭河工区皇路店镇汉江路中段综合服务大厅一楼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龙升大道北段卧龙综合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3楼卧龙综保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市市场监管局:61387682

宛城分局:61172602

    卧龙分局:63201258

高新分局:63298559

官庄工区分局:62036211

鸭河工区分局:66628558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66017066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60283913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审核--证照发放

申报材料: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因其隶属的合伙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提交隶属的合伙企业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信息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由分支机构隶属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在申请书中签署确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负责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因隶属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而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的,还应提交隶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5.办理变更登记的,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办 事 指 南

 

事项名称: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法定期限:3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

市市场监管局: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

宛城分局:张衡路与申伯大道交叉口金苑·福润花园宛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卧龙分局:新华路与文化路口东150米路南卧龙区政务服务中心

高新分局:两相路与明山路交叉口东南角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光武大道南阳金融中心3号楼1楼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

官庄工区分局:官庄工区五一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东200米官庄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鸭河工区分局:鸭河工区皇路店镇汉江路中段综合服务大厅一楼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龙升大道北段卧龙综合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3楼卧龙综保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市市场监管局:61387682

宛城分局:61172602

    卧龙分局:63201258

高新分局:63298559

官庄工区分局:62036211

鸭河工区分局:66628558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66017066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60283913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审核--文书发放

申报材料: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

3.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4.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 1、6 项材料。

3.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免于提交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文件。免于提交清算报告、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4.合伙企业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或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 1、3、6 以及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或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办 事 指 南

 

事项名称: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法定期限:3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4个小时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

市市场监管局: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

宛城分局:张衡路与申伯大道交叉口金苑·福润花园宛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卧龙分局:新华路与文化路口东150米路南卧龙区政务服务中心

高新分局:两相路与明山路交叉口东南角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光武大道南阳金融中心3号楼1楼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

官庄工区分局:官庄工区五一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东200米官庄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鸭河工区分局:鸭河工区皇路店镇汉江路中段综合服务大厅一楼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龙升大道北段卧龙综合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3楼卧龙综保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市市场监管局:61387682

宛城分局:61172602

    卧龙分局:63201258

高新分局:63298559

官庄工区分局:62036211

鸭河工区分局:66628558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66017066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60283913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审核--证照发放

申报材料: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即可)。

3.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办 事 指 南

 

事项名称: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备案)

法定期限:3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

市市场监管局: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

宛城分局:张衡路与申伯大道交叉口金苑·福润花园宛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卧龙分局:新华路与文化路口东150米路南卧龙区政务服务中心

高新分局:两相路与明山路交叉口东南角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光武大道南阳金融中心3号楼1楼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

官庄工区分局:官庄工区五一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东200米官庄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鸭河工区分局:鸭河工区皇路店镇汉江路中段综合服务大厅一楼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龙升大道北段卧龙综合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3楼卧龙综保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市市场监管局:61387682

宛城分局:61172602

    卧龙分局:63201258

高新分局:63298559

官庄工区分局:62036211

鸭河工区分局:66628558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66017066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60283913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审核--证照发放

申报材料: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变更出资额,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投资人的,提交转让协议书,以及变更后投资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直接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因继承、受遗赠变更投资人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等其他继承证明材料。

◆变更投资人的姓名、居所的,提交投资人姓名、住所变更证明,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或居住证复印件。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直接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5.办理变更登记的,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办 事 指 南

 

事项名称: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法定期限:3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

市市场监管局: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

宛城分局:张衡路与申伯大道交叉口金苑·福润花园宛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卧龙分局:新华路与文化路口东150米路南卧龙区政务服务中心

高新分局:两相路与明山路交叉口东南角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光武大道南阳金融中心3号楼1楼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

官庄工区分局:官庄工区五一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东200米官庄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鸭河工区分局:鸭河工区皇路店镇汉江路中段综合服务大厅一楼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龙升大道北段卧龙综合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3楼卧龙综保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市市场监管局:61387682

宛城分局:61172602

    卧龙分局:63201258

高新分局:63298559

官庄工区分局:62036211

鸭河工区分局:66628558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66017066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60283913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审核--文书发放

申报材料: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3.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4.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个人独资企业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 1、6 项材料。

3.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 1、3、6 以及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办 事 指 南

 

事项名称: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法定期限:3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4个小时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

市市场监管局: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

宛城分局:张衡路与申伯大道交叉口金苑·福润花园宛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卧龙分局:新华路与文化路口东150米路南卧龙区政务服务中心

高新分局:两相路与明山路交叉口东南角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光武大道南阳金融中心3号楼1楼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

官庄工区分局:官庄工区五一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东200米官庄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鸭河工区分局:鸭河工区皇路店镇汉江路中段综合服务大厅一楼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龙升大道北段卧龙综合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3楼卧龙综保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市市场监管局:61387682

宛城分局:61172602

卧龙分局:63201258

高新分局:63298559

官庄工区分局:62036211

鸭河工区分局:66628558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66017066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60283913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审核--证照发放

申报材料: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3.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和签署委派信息即可)。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5.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办 事 指 南

 

事项名称: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

法定期限:3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

市市场监管局: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

宛城分局:张衡路与申伯大道交叉口金苑·福润花园宛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卧龙分局:新华路与文化路口东150米路南卧龙区政务服务中心

高新分局:两相路与明山路交叉口东南角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光武大道南阳金融中心3号楼1楼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

官庄工区分局:官庄工区五一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东200米官庄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鸭河工区分局:鸭河工区皇路店镇汉江路中段综合服务大厅一楼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龙升大道北段卧龙综合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3楼卧龙综保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市市场监管局:61387682

宛城分局:61172602

    卧龙分局:63201258

高新分局:63298559

官庄工区分局:62036211

鸭河工区分局:66628558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66017066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60283913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审核--证照发放

申报材料: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因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提交变更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分支机构隶属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签署的任免信息及新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新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由分支机构隶属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在申请书中签署确认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信息)。负责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变更后的身份证明复印件(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直接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5.办理变更登记的,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办 事 指 南

 

事项名称:个人独资企业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法定期限:3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

市市场监管局: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

宛城分局:张衡路与申伯大道交叉口金苑·福润花园宛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卧龙分局:新华路与文化路口东150米路南卧龙区政务服务中心

高新分局:两相路与明山路交叉口东南角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光武大道南阳金融中心3号楼1楼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

官庄工区分局:官庄工区五一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东200米官庄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鸭河工区分局:鸭河工区皇路店镇汉江路中段综合服务大厅一楼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龙升大道北段卧龙综合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3楼卧龙综保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市市场监管局:61387682

宛城分局:61172602

    卧龙分局:63201258

高新分局:63298559

官庄工区分局:62036211

鸭河工区分局:66628558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66017066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60283913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审核--文书发放

申报材料: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3.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 1、5 项材料。

3.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免于提交依法作出注销的决议、决定,或者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文件。免于提交清算报告、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4.企业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 1、3、5 以及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办 事 指 南

 

事项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设立登记

法定期限:3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4个小时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

市市场监管局: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

宛城分局:张衡路与申伯大道交叉口金苑·福润花园宛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卧龙分局:新华路与文化路口东150米路南卧龙区政务服务中心

高新分局:两相路与明山路交叉口东南角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光武大道南阳金融中心3号楼1楼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

官庄工区分局:官庄工区五一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东200米官庄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鸭河工区分局:鸭河工区皇路店镇汉江路中段综合服务大厅一楼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龙升大道北段卧龙综合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3楼卧龙综保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市市场监管局:61387682

宛城分局:61172602

    卧龙分局:63201258

高新分局:63298559

官庄工区分局:62036211

鸭河工区分局:66628558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66017066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60283913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审核--证照发放

申报材料: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7.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8.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办 事 指 南

 

事项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变更登记

法定期限:3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

市市场监管局: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

宛城分局:张衡路与申伯大道交叉口金苑·福润花园宛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卧龙分局:新华路与文化路口东150米路南卧龙区政务服务中心

高新分局:两相路与明山路交叉口东南角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光武大道南阳金融中心3号楼1楼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

官庄工区分局:官庄工区五一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东200米官庄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鸭河工区分局:鸭河工区皇路店镇汉江路中段综合服务大厅一楼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龙升大道北段卧龙综合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3楼卧龙综保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市市场监管局:61387682

宛城分局:61172602

    卧龙分局:63201258

高新分局:63298559

官庄工区分局:62036211

鸭河工区分局:66628558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66017066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60283913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审核--证照发放

申报材料: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修改的,提交修改章程的决议。

3.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的规定提交任免职决议;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出资总额的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变更业务范围的,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合作社(联合社)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办 事 指 南

 

事项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备案

法定期限:3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

市市场监管局: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

宛城分局:张衡路与申伯大道交叉口金苑·福润花园宛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卧龙分局:新华路与文化路口东150米路南卧龙区政务服务中心

高新分局:两相路与明山路交叉口东南角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光武大道南阳金融中心3号楼1楼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

官庄工区分局:官庄工区五一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东200米官庄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鸭河工区分局:鸭河工区皇路店镇汉江路中段综合服务大厅一楼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龙升大道北段卧龙综合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3楼卧龙综保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市市场监管局:61387682

宛城分局:61172602

    卧龙分局:63201258

高新分局:63298559

官庄工区分局:62036211

鸭河工区分局:66628558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66017066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60283913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审核--文书发放

申报材料: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法定代表人签署);关于修改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的决议、决定。

◆成员变动备案,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及新增成员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注: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办 事 指 南

 

事项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注销登记

法定期限:3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

市市场监管局: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

宛城分局:张衡路与申伯大道交叉口金苑·福润花园宛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卧龙分局:新华路与文化路口东150米路南卧龙区政务服务中心

高新分局:两相路与明山路交叉口东南角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光武大道南阳金融中心3号楼1楼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

官庄工区分局:官庄工区五一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东200米官庄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鸭河工区分局:鸭河工区皇路店镇汉江路中段综合服务大厅一楼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龙升大道北段卧龙综合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3楼卧龙综保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市市场监管局:61387682

宛城分局:61172602

    卧龙分局:63201258

高新分局:63298559

官庄工区分局:62036211

鸭河工区分局:66628558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66017066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60283913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审核--文书发放

申报材料: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3.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4.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5.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6.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7.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

⑴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⑵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营业执照。

8.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作社(联合社)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9.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9项材料。

3.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4、9以及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办 事 指 南

 

事项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法定期限:3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4个小时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

市市场监管局: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

宛城分局:张衡路与申伯大道交叉口金苑·福润花园宛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卧龙分局:新华路与文化路口东150米路南卧龙区政务服务中心

高新分局:两相路与明山路交叉口东南角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光武大道南阳金融中心3号楼1楼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

官庄工区分局:官庄工区五一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东200米官庄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鸭河工区分局:鸭河工区皇路店镇汉江路中段综合服务大厅一楼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龙升大道北段卧龙综合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3楼卧龙综保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市市场监管局:61387682

宛城分局:61172602

    卧龙分局:63201258

高新分局:63298559

官庄工区分局:62036211

鸭河工区分局:66628558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66017066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60283913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审核--证照发放

申报材料: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3.合作社(联合社)营业执照复印件。

4.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免于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章程。

 

 

 

 

 

 

 

 

 

 

 

 

 

 

 

 

 

 

 

 

 

 

 

 

 

 

办 事 指 南

 

事项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备案)

法定期限:3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

市市场监管局: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

宛城分局:张衡路与申伯大道交叉口金苑·福润花园宛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卧龙分局:新华路与文化路口东150米路南卧龙区政务服务中心

高新分局:两相路与明山路交叉口东南角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光武大道南阳金融中心3号楼1楼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

官庄工区分局:官庄工区五一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东200米官庄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鸭河工区分局:鸭河工区皇路店镇汉江路中段综合服务大厅一楼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龙升大道北段卧龙综合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3楼卧龙综保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市市场监管局:61387682

宛城分局:61172602

    卧龙分局:63201258

高新分局:63298559

官庄工区分局:62036211

鸭河工区分局:66628558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66017066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60283913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审核--证照发放

申报材料: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填写《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因合作社(联合社)企业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提交变更后合作社(联合社)营业执照复印件。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变更负责人的,填写《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负责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业务范围的,变更后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变更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5.办理变更登记的,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办 事 指 南

 

事项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法定期限:3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

市市场监管局: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

宛城分局:张衡路与申伯大道交叉口金苑·福润花园宛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卧龙分局:新华路与文化路口东150米路南卧龙区政务服务中心

高新分局:两相路与明山路交叉口东南角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光武大道南阳金融中心3号楼1楼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

官庄工区分局:官庄工区五一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东200米官庄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鸭河工区分局:鸭河工区皇路店镇汉江路中段综合服务大厅一楼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龙升大道北段卧龙综合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3楼卧龙综保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市市场监管局:61387682

宛城分局:61172602

    卧龙分局:63201258

高新分局:63298559

官庄工区分局:62036211

鸭河工区分局:66628558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66017066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60283913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审核--文书发放

申报材料:

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3.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5.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提交此规范第1、5项材料。

3.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免于提交依法作出注销的决议、决定,或者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文件。免于提交清算报告、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4.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此规范第1、2、5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办 事 指 南

 

事项名称:股权出质设立登记

法定期限:1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

市市场监管局: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

宛城分局:张衡路与申伯大道交叉口金苑·福润花园宛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卧龙分局:新华路与文化路口东150米路南卧龙区政务服务中心

高新分局:两相路与明山路交叉口东南角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光武大道南阳金融中心3号楼1楼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

官庄工区分局:官庄工区五一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东200米官庄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鸭河工区分局:鸭河工区皇路店镇汉江路中段综合服务大厅一楼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龙升大道北段卧龙综合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3楼卧龙综保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市市场监管局:61387682

宛城分局:61172602

    卧龙分局:63201258

高新分局:63298559

官庄工区分局:62036211

鸭河工区分局:66628558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66017066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60283913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审核--文书发放

申报材料:

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股权所在公司公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出质人、质权人为企业的,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加盖事业法人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加盖社团法人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并由本人签名。

◆出质人、质权人为外国投资者的,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备注:2023年3月8日,中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2023年11月7日起,其他缔约国公文书送中国内地使用,只需办理该国附加证明书,无需办理该国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领事认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

5.外国(地区)的出质人、质权人为非自然人的,还应提交其有权签字人的被授权文件。

◆其他出质人、质权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注:依照《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办 事 指 南

 

事项名称: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法定期限:1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

市市场监管局: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

宛城分局:张衡路与申伯大道交叉口金苑·福润花园宛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卧龙分局:新华路与文化路口东150米路南卧龙区政务服务中心

高新分局:两相路与明山路交叉口东南角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光武大道南阳金融中心3号楼1楼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

官庄工区分局:官庄工区五一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东200米官庄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鸭河工区分局:鸭河工区皇路店镇汉江路中段综合服务大厅一楼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龙升大道北段卧龙综合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3楼卧龙综保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市市场监管局:61387682

宛城分局:61172602

    卧龙分局:63201258

高新分局:63298559

官庄工区分局:62036211

鸭河工区分局:66628558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66017066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60283913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审核--文书发放

申报材料:

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2.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

3.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号码一致的无需提交,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企业的,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加盖事业法人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加盖社团法人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出质人、质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并由本人签名。

◆出质人、质权人为外国投资者的,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备注:2023年3月8日,中国加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2023年11月7日起,其他缔约国公文书送中国内地使用,只需办理该国附加证明书,无需办理该国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领事认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

◆其他出质人、质权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4.属于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

 

注:依照《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办 事 指 南

 

事项名称:股权出质注销/撤销登记

法定期限:1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市市场监管局、所属分局

办理地点:

市市场监管局:南阳市宛城区仲景街道范蠡东路1666号3号楼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一楼北厅

宛城分局:张衡路与申伯大道交叉口金苑·福润花园宛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卧龙分局:新华路与文化路口东150米路南卧龙区政务服务中心

高新分局:两相路与明山路交叉口东南角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光武大道南阳金融中心3号楼1楼示范区政务服务中心

官庄工区分局:官庄工区五一路与嵩山路交叉口向东200米官庄工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鸭河工区分局:鸭河工区皇路店镇汉江路中段综合服务大厅一楼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龙升大道北段卧龙综合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3楼卧龙综保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市市场监管局:61387682

宛城分局:61172602

    卧龙分局:63201258

高新分局:63298559

官庄工区分局:62036211

鸭河工区分局:66628558

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66017066

卧龙综合保税区分局:60283913

投诉电话:61387771、61387772

办事流程:申请--受理审核--文书发放

申报材料:

1.《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2.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仅需办理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的提供)。

注:依照《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申请股权出质注销/撤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办 事 指 南

 

事项名称: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申报材料: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者身份证件复印件。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同时提交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经营者提交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台湾地区经营者提交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农民提交农民身份有关证明,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

3.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依照《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办 事 指 南

 

事项名称: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备案)

申报材料: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变更经营场所的,应提交变更后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提交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承诺书,以及变更后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因继承发生经营者变更的,仅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继承证明材料。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已备案的家庭成员内部变更经营者的,仅提交变更后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变更经营者本人的姓名、住所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经营者姓名变更证明(身份证号码一致的无需提交,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或居住证复印件。

3.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参加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备案,应当提交参加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同时提交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更换登记联络员,填写《联络员信息表》,提交联络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直接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4.办理变更登记,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备案适用本规范。

 

 

 

 

办 事 指 南

 

事项名称: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申报材料:

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3.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依照《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提交第 1、3 项材料。

 

 

 

 

 

 

 

 

 

 

 

 

 

 

 

 

 

 

 

 

 

 

说明:  

1.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白色纸张。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字;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字。

2.对于现场窗口提交材料的,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未注明复印件的即为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3.通过全程电子化方式申请登记注册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批准证书、章程、决议等文件可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提交原件影像(印)件,或通过登记业务系统设置的申请文书格式规范生成相关材料并使用。

4.申请人通过电子化登记系统上传的手写签名申请材料图片或影像(印)件,在登记机关审核后,需将纸质资料送达登记注册窗口存档。电子化存档能够满足档案管理要求的,登记机关可以免除申请人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5.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参照申请书中申请人的注释,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涉及代签文书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

6.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对其内容进行准确的中文翻译,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外文原件两种文书,并注明“翻译准确”字样。翻译单位应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翻译专用章)或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自然人的应在翻译件上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附翻译人员相应翻译资质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7.提交住所使用的相关文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或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8.在办理登记、备案事项时,申请人应当配合登记机关通过实名认证系统,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对相关人员进行实名验证。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9.管辖地登记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已共享身份认证信息、清税信息或电子证照等数据信息,且可以在线核验、存档的,无需申请人另行提交纸质材料。

10.线下办理请到登记机关设立的受理窗口,线上办理请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或河南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服务平台:

https://www.hnzwfw.gov.cn/

http://qcdzh.scjg.henan.gov.cn/index.action

11.有关表格到窗口领取或登陆河南省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服务平台或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官方网址站下载:

http://qcdzh.scjg.henan.gov.cn/index.action

http://amr.nanyang.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