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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实施药品零售经营“先证后查、审管联动 ”改革工作的通知 (试行)》的解读

2023年10月31日 来源: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字体:

2023年3月20日,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实施药品零售经营“先证后查、审管联动 ”改革工作的通知 (试行 )》(宛市监办〔2022〕19号),现就文件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明确提出了“继续行简政之道,放出活力、放出创造力。不断完善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法,管出公平、管出质量”的要求,省、市系统性重塑行政审批制度,整体性优化政务服务环境,对推进极简审批全覆盖、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推进审管协同全覆盖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落实中央、省、市“放管服效”精神,打造药品零售经营审批更便利、监管更精准的全流程全生命周期治理,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文件实行的依据

为深化“放管服效”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 [2022]3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系统性重塑行政审批制度整体性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改革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2]7号)精神,深入推进告知承诺等改革,推动行政许可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探索开展审管联动,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推动实现药品零售全生命周期管理闭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创新药品零售审批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 主要内容

文件共分为四章九条,包含有开展“先证后查、审管联动 ”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推进审管协同全覆盖、工作措施、工作要求以及附件。主要内容:

(一)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创新药品零售经营许可、监管对实现“六最”营商环境目标、应社会关注、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意义重大,是创优营商环境的有效手段,有必要在“改革要于法有据”的前提下,探索审批、监管制度创新。

(二)工作措施

1.实行药品零售经营许可“先证后查 ”

除必要开展现场核查情形外,对市县事权范围内的药品零售经营许可以申请《药品零售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代替现场核查报告的,实施“先证后查、审管联动”,压缩审批时限、精简审批材料、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2.不适用于“先证后查”的情况

药品零售经营核发、药品零售经营许可注册地址变更、不诚信经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移除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的不适用于“先证后查”。

(三)加强审管联动,推进审管协同全覆盖

全系统要在推动行政许可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的基础上,实行审管数据双推送。健全审管衔接工作机制,建立政务服务事项办理信息和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相互推送、公示、接收、处理的标准化流程,形成事前、事中、事后一体化监管能力。

(四)工作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推行药品零售行政审批现场核查“非必要不开展”,是落实“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药品零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2.严格落实责任。严格按照《通知》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现场核查工作任务;免于开展现场核查的,不得随意设置附加条件,不得明免暗不免。

3.增强审管联动合力。坚持审管结合,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信息双向推送机制、重要事项会商制度、联络员制度等,实现“审”与“管”高效推送,实现事中事后监管无盲区。

4.落实容错纠错制度。坚持正向激励和严格约束相结合、严格管理和关心关爱相结合,激励担当负责,鼓励探索创新,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

5.加强改革评估。及时跟踪改革成效,总结经验,查摆漏洞,优化完善改革举措,巩固提升改革成效。

(五)附件

包含有药品零售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模板以及检查结果告知书。


相关文件:关于实施药品零售经营“先证后查、审管联动 ”改革工作的通知 (试行) 宛市监办〔202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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