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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2023年10月30日 来源: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字体:

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4月28日印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宛市监〔2023〕24号,下称《意见》)。现就《意见》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推动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了坚持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执法办案全过程,综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等方式开展执法工作,在执法案件办理中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了《意见》。通过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进一步提高全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系统法治化水平,促进行政执法行为更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提升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形象,避免和减少执法冲突,提升群众满意度和幸福感。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南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南阳市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试行)》

三、主要内容

(一)重要意义:《意见》阐述了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是营造稳定、公平、透明、诚信、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的有力法治保障;是回应企业关切、解决基层执法热点难点的切实举措;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避免和减少执法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矛盾,促进执法环境改善的有效途径。

(二)基本原则:《意见》明确要坚持依法查处;体现过罚相当;加强教育引导;倡导诚实守信四个原则开展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工作,通过引导、说服、教育等柔性执法方式,促使当事人做到知错能改,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三)内涵及适用条件

《意见》是对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领域的行政相对人初次、主观故意不明显、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建立容错免罚机制,给予当事人改正的机会。

适用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危害后果轻微;2、被首次查获,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有正确认识;3、能够立即改正或者在承诺期限内改正;4、属于南阳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的适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所列行政执法事项范围。

(四)工作程序

执法人员要在掌握违法行为线索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核查调查。属于可以使用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情形的,由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提出整改要求。当事人对相关情况确认无误后,自愿签署承诺书。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依法对已经适用告知承诺制,当事人没有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整改说明等证明材料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合理时间内进行核查,视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

实施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相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记录。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承办部门和当事人各持一份,并及时归档保存。对于通过实名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方式获得的案件线索,应当将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有关情况反馈案件线索来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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