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宛市监[2023]24号
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各分局、机关各科室、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关于全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已经市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8日
关于在全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领域推行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推动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南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南阳市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减轻行政处罚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精神,现就在全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领域全面推行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
在全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领域实施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是营造稳定、公平、透明、诚信、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的有力法治保障;是回应企业关切、解决基层执法热点难点的切实举措;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避免和减少执法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矛盾,促进执法环境改善的有效途径。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查处。发现当事人有涉嫌违法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检查,收集有关证据,履行法定程序,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自由裁量标准,符合条件的方可适用轻微违法告知承诺。
(二)体现过罚相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考虑行政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客观危害以及主观恶性,做到过罚相当。对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原则上批评教育、承诺改正即可,实行首错免罚。
(三)加强教育引导。通过灵活运用引导、说服、教育等柔性执法方式,促使当事人做到知错能改,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制度刚性约束和执法柔性化解统一。
(四)倡导诚实守信。对当事人签署承诺书后违背诚实守信,不改正或改正后再犯相同违法行为,应对其后续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在处罚自由裁量方面综合考虑历史违法情节,同时将其处罚信息按照规定予以公示。
三、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的内涵及适用条件
实施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是对市场监管行政执法领域的行政相对人初次、主观故意不明显、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够及时改正的违法行为建立容错免罚机制,给予当事人改正的机会。具体是指,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机关在日常监督检查以及通过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掌握案件线索后开展的执法活动中,初步认定并告知当事人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承诺立即改正或者在承诺时间内改正,则行政执法机关不予行政处罚的制度。
适用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危害后果轻微;
(二)被首次查获,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有正确认识;
(三)能够立即改正或者在承诺期限内改正;
(四)属于南阳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的适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所列行政执法事项范围。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是笃学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和具体体现。办案单位要不断强化“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充分认识贯彻落实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是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行政执法能力的重要举措。要着眼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全局,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实现依法履职与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相统一。
(二)严格规范适用程序。执法人员掌握违法行为线索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核查调查。属于可以适用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情形的,由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提出整改要求。当事人对相关情况确认无误后,自愿签署承诺书。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依法对已经适用告知承诺制,当事人没有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整改说明等证明材料的,执法人员应在合理时间内进行核查,视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
(三)强化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相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记录。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承办部门和当事人各持一份,并及时归档保存。对于通过实名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方式获得的案件线索,应当将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有关情况反馈案件线索来源方。
(四)突出普法宣传教育。认真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在实施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时,应当突出普法宣传教育,指出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使其知错并主动改错。要做好教育引导,增强当事人的自律守法意识,营造浓厚法治氛围。
(五)各县(市)局、分局、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当对告知承诺制的适用情况、社会反响等进行定期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