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七届一次会议第71196号提案的答复

刘显峰、文睿、马杰委员:

您们提出的关于“完善中医药广告审批机制优化营商环境”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们指出了目前中药广告审查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很有针对性的建议,我们非常赞同。

一、中药广告审查的相关规定

您们提案中引用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已废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12月24日发布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其中第四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由此可知,中药广告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市级层面没有审批权限,仅依据《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二、中药广告审查现状分析

现行广告法中的药品广告准则,没有区分中药与西药,忽略了西药广告与中药广告的差异性,更多地采用了西药的标准,对药品广告笼统地做了统一的要求。这不仅给中药广告创意带来不利影响,也给药品广告审批和监管带来了难题。

首先,法律要求,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但是中药与西药的药品说明书存在较大的差异。西药是直接针对病的,说明书中采用的是病的名称,比如说颈椎病、肩周炎,说明书内容简洁明了;而中药是针对疾病症状的,说明书主要是对功能主治和症状的描述,比如祛风除湿、补气通络、舒筋活血、健脾温肾、风寒湿痹、筋骨疼痛、脾胃虚寒、肾亏腰酸、气虚血亏等。中药广告有时候因为用词过于晦涩,为了使广告受众能够理解,还需要采用更通俗易懂的语言,比如“腰酸、背疼、腿抽筋”等。而这些词在说明书中没有,就容易被认为定为超出说明书做广告。

其次,中药与西药在广告表现方面确实有不同的需求。但是在广告法修订过程中,并没有中医药方面的专家参与,参与者主要是法律界和广告界的人士。因此表述药品广告的条文中,更多的是根据西药的标准来立法的。但是实际上西药和中药差别非常大,这种差异在广告中也表现的非常明显。由于立法时没有引起立法者们的关注和重视,法律条文中不加区分地对中药与西药广告做了统一的要求,忽略了中药广告的特殊性,客观上导致中药广告如果要符合广告法中有关药品的广告准则,就必须“削足适履”。这对中药而言实际上是不公平的。

三、《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

目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已经启动《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工作。

今年5月中旬,总局在郑州召开了全国“三品一械”广告审查工作座谈会,研究了“三品一械”广告审查疑难业务问题,听取了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修订《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建议。总局提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主动适应广告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需要,突出问题导向和实践导向,着力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实现合法性、合理性和适当性的有机结合,确保修订后的办法管用实用好用,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我们将继续关注办法的修订,继续积极提出建议,并及时向您们反馈修订进展。再次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202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