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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阳市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宛保知办〔2023〕6号

2023年05月24日 来源: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字体:

南阳市保护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南阳市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5月24日

附件

南阳市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

衔接工作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南阳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部署要求,健全完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切实形成打击整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合力,推动形成我市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工作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宛办〔2021〕7号)的部署要求,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为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强市试点城市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坚持行政保护、司法保护与社会共治相结合的原则,全面推进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有机衔接,强化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保护市场主体创新创业,确保案件质量、效率、效果和办案能力的共同提高,共同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质效。

三、工作内容

(一)组织领导。南阳市保护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全市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市市场监管局作为市保护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牵头负责行刑衔接工作,领动小组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处理相关业务。

(二)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相互通报和并交流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加强部门衔接的对策措施。若遇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紧急事项,经各单位沟通协商可以临时决定召开专题会议。

(三)信息共享。积极推进我市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有效实现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衔接。规范使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街接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将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录入平台系统。建立案件双向通报制度,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的知识产权案件,各成员单位应保持密切沟通并互相通报案件办理进展情况。

(四)办案协作。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要建立执法协作机制。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根据全市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形势,每年适时组织开展全区性的执法协作行动。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或者疑难复杂、明显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可以共同制定调查方案,商讨提请介入的时间点和方式,必要时可以组织工作组联合开展调查。对重大敏感、疑难复杂案件或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可以联合挂牌督办,并做好舆情管控工作。

(五)案件移送。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应当自作出移送决定后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交案件材料。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材料的,应当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对发现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在作出审查结论后及时将案件移送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共同搭建全市知识产权保护格局。

对于检察机关不起诉案件、人民法院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移送案件材料。行政部门在作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决定后及时向移送机关反馈处理情况。

行政执法单位发现侵害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可能需要启动知识产权公益诉讼的,应当及时将线索及相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送的公益诉讼线索,应当依法受理、审章并及时通报案件处理情况。行政部门不服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裁判、调解书,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检察机关对于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依法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

(六)双向咨询。对案情重大、复杂、疑难或者性质难以认定的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就案件管辖、立案追诉标准、证据收集固定和保全、法律适用等问题咨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答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就知识产权案件办理中遇到的涉及专业知识、鉴定、政策法规等行政执法专业问题咨询相关行政执法机关,被咨询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回复并提供相应依据。

(七)快速联动处置。为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可围绕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领域、重点商品、重点区域和重点环节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形成“线上摸排、线下执法”的快速处置工作模式,健全完善配合协作机制,联合开展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惩治专项行动,坚持一站式多元调解纠纷与诉讼服务体系改革,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全链条保护。

(八)公开听证告知。人民检察院对于涉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的控告申诉、立案监督、拟不批捕不起诉案件及其他重大敏感的涉企案件,可以开展案件公开听证活动,邀请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派员参与听证。法院、行政执法机关对于行政调解和行政裁决案件,应严格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九)预防和惩治恶意诉讼。各成员单位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和专业优势,充分运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办案协作等机制,对知识产权批量维权案件、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中的权利滥用行为和虚假诉讼行为、以及恶意注册囤积商标等行为共同预防和惩治。

检察机关发现当事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罪或其他犯罪的,要及时移送犯罪线索,加大惩治力度。发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存在问题或管理制度漏洞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相关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应当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十)发挥技术调查官作用。利用好知识产权专家人才库和技术调查官制度,为办理知识产权案件提供强有力的专业支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中,可以聘请专家库成员就知识产权案件的办理提供法律论证或者专业技术咨询等服务。

(十一)宣传普法服务。各单位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等重要事件节点为契机,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宣传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成效,通报打击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情况。各单位可以联合开展“送法进企业、进社区”等活动,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十二)交流培训。各单位可联合开展知识产权双向人才培养工作,互派综合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的人员进行学习交流。通过人员交流促进业务的深度合作,降低沟通成本,提升保护合力。各成员单位组织知识产权相关业务培训时,可邀请其他成员单位参加,共享资源。各成员单位围绕开展知识产权工作时遇到的重难点问题,联合开展知识产权专题调研活动,采用专题授课、案例教学、主题研讨、观摩庭审等方式,组织同堂培训,统一司法理念,提升办案能力。

(十三)组织保障。各单位应加强工作联络,指定本单位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部门作为日常联络部门,加强日常沟通、信息交流、文书传递和协调会议等具体事务,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切实解决跨部门协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协作力度和配合效果,推进构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新格局。

(十四)健全奖惩制度。各单位对于查办侦破重大案件、推进协作机制、开展理论研究和宣传培训等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鼓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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