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南阳市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阳市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6月8日
南阳市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河南省委、省政府《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2021—2035年)》的决策部署,加强南阳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建设,加强商品交易市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做好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工作,促进线上线下市场融合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是指已批准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名单的商品交易市场,通过重点培育建设,经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认定,在推动提升市场相关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管理能力,促进商品交易市场建立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等方面具有示范标杆作用的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
第三条 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工作以促进知识产权有效保护和规范管理为目标,每年培育认定一批线上线下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示范带动更多市场主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工作,提高消费者满意度,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第四条 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任务:指导市场经营管理主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能力,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满意度。
第五条 南阳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统筹指导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培育指导、认定和复查工作。各县(市、区)局负责本地区市场的推荐、日常管理、具体指导和认定初评工作。
第六条 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工作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的原则开展,包括培育申报、评价认定、资格复查、动态管理等程序。
第七条 各类符合条件的线上线下商品交易市场均可申报参与培育工作;
第八条 市局对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对象给予政策支持、工作指导、培训引导等措施。
第九条 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申报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申报主体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经营管理的线下商品交易市场应具有固定经营交易场所。线上商品交易市场应为符合《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平台;
(二)在市场所在区域或所在行业具有一定规模及影响力(包括市场规模、年度成交额、经营者数量等);
(三)具有知识产权保护基本管理制度,市场相关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强;
(四)申报主体能够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人员、经费、信息等方面资源和支持。
第十条 各县(区、市)局根据市局发布的通知,负责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申报推荐工作,指导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自愿申报,并填写培育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培育申报材料包括:
(一)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申报表;
(二)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管理制度证明材料;
(三)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成果证明材料;
(四)其他必要的说明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由线下商品交易市场所在区域、线上商品交易市场注册地所在区域县(市、区)局进行审核,在符合申报要求基础上,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保护基础好、保护需求强、保护能力好、保护意识强,在制度规范、管理机制、宣传保障等方面工作成效突出的商品交易市场,并按规定将申报材料报送市局。对于既有线下实体、又有线上平台的商品交易市场,应由线下市场所在区域县(市、区)局负责。
第十三条 市局对各县(市、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评审,根据申报材料及评审意见,综合考虑市场影响力、经销商品或主营产业的知识产权类型、侵权行为的易发性以及各地实际工作基础,兼顾县域发展平衡,遴选确定培育市场名单,批准符合条件的市场开展培育工作。
第十四条 培育期原则上为1年。各县(市、区)局应当加强具体指导和日常管理。批准培育后,县(市、区)局指导各市场制定工作计划并报送市局,按照工作计划在培育期间内达到认定考评指标要求。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条件:
(一)市场经营管理主体知识产权保护目标和方针明确,已制定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章制度;
(二)已建立或明确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熟悉知识产权业务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三)已建立并有效实施经营管理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商品信息管理制度、商品日常检查管理制度、诚信管理制度、侵权处理制度、先行赔付制度等;
(四)与知识产权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建立协查协作机制,能够及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知识产权管理、执法工作;
(五)已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评价和改进制度。
第十六条 申请认定材料包括:
(一)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认定申请表;
(二)管理机构及人员资质证明;
(三)知识产权保护培育成果证明材料;
(四)其他必要的说明材料。
第十七条 培育期满后,各县(市、区)局组织各培育市场填写认定申请材料,开展初评工作。初评采用书面考核与实地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审合格后将市场申请材料、初评报告、认定推荐表一并报送市局。
第十八条 市局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认定工作,综合申报材料及第三方满意度评估结果,必要时进行实地抽查考核,对培育市场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局应明确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创建示范工作的有关责任部门,指定具体负责人员,加强对本地区已认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每年对相关市场进行考核,考核情况报市局备案。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所在区域的基层知识产权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相关市场的巡查和管理,对相关市场发生知识产权严重侵权违法案件等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条 评审认定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参评资格;涉嫌犯罪的,将有关线索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以不当手段影响考核认定结果公平性,或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群体侵权、重复侵权等扰乱市场秩序的故意侵权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出现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已获得“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称号的市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区域县(市、区)局责令限期整改,并报市局备案;涉嫌犯罪的,将有关线索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持续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管理工作的;
(二)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纠纷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负面影响的;
(三)发生群体侵权、重复侵权等扰乱市场秩序的故意侵权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出现其它违反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经县(市、区)局审核,被责令限期整改的市场在整改期内没有完成整改,或整改没达到要求的,报市局核准,撤销其称号,并进行公告。
第二十三条 加强宣传示范。市局组织对获得“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称号的市场进行宣传。各县(市、区)局要总结提炼示范市场的经验做法,鼓励通过授牌仪式、座谈培训、经验交流、实地观摩等多种形式,加大创建示范工作的宣传力度,扩大示范引领效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