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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信用修复告知书同步送达的通知 宛市监办〔2023〕32号

2023年04月19日 来源: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字体:

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分局、机关各科室、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等要求,根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信用提升行动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的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完善有利于自我纠错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信用修复机制,优化信用修复服务,提升信用修复效能,帮助失信市场主体重塑信用,促进营商环境优化升级。现就开展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信用修复告知书同步送达(以下简称“两书同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两书同达服务对象

全市范围内因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且行政处罚信息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市场主体(不包括通过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及仅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两书同达实施主体

按照“谁处罚、谁告知”原则,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办案机构,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同步做好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信用修复告知工作。

三、两书同达方式和内容

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向被处罚市场主体送达《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告知书》(附件1)。

《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告知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公示的途径及公示期限;

(二)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提示;

(三)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条件及申报材料。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信用修复告知制度是优化营商环境、开展助企纾困解难的一项重要创新举措,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两书同达”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协调,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确保推进“两书同达”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督查检查,强化工作落实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办案机构要按照“谁处罚、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做好“一处罚一告知”工作制度落实,即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同时向行政处罚相对人送达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告知书。在送达“两书”过程中,积极宣传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政策;“两书”送达完成后,做好信用修复告知书送达台账(附件3)登记工作。市市场监管局将“两书同达”工作落实情况纳入行政处罚案件评查、评优考核机制,并对“两书同达”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随机抽查检查。

本《通知》前,针对市场主体已送达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法办案机构当在一个月内补送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告知书,并做好信用修复告知书送达台账登记工作,实现减存量与控增量同步推进。

(三)加强协调配合,开展宣传教育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执法办案、信用监管、法规、执法稽查等机构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加强工作督导和业务指导,密切配合,协调解决有关难点和问题,推动“两书同达”工作有力有序开展。各单位要结合市场主体年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工作,并通过利用各类媒介多措并举,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提高社会各界尤其是市场主体对信用监管及信用修复制度的知晓度,让企业认识失信的后果、信用修复途径及权利救济的方式。

(四)加强列严管理,强化信用监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列严管理工作,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对符合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应作出决定。凡是符合《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中列严情形的,应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报经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随办案程序一并实施告知、听证、送达、异议处理等列严程序。

附件:1.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告知书(模板)

2.市场主体信用修复申请书、信用修复承诺书

3.信用修复告知书送达台账(模板)

2023年4月19日

附件1             

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告知书(模板)

宛市监信用告〔 〕 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你(单位)被我局处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该行政处罚应当记录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和《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市监信规〔2021〕3号)规定的信用修复条件和程序,你(单位)满足信用修复条件后可以及时向我局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要求提前停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信用修复地址:                 ,联系电话: 

公示期限: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罚款数额一万元以下(含一万元)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其他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年的,停止公示。依照法律法规被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超过三年的,公示期按照实际限制期限执行。

申请信用修复的条件: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公示期间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4)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满三年的,由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停止公示,当事人无需申请。当事人受到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较为严重行政处罚的,不得提前停止公示。

信用修复申报材料:对符合信用修复情形的行政处罚信息,按照“谁处罚、谁负责”的原则,向办案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市场主体信用修复申请书;

(2)信用修复承诺书;

(3)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及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的证明材料;

(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附件2

市场主体信用修复申请书

填表须知:1.本申请书仅限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信用修复时使用。

2.申请人对本申请书所填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3.本申请书所有内容均为必填项,其中,“申请信用修复的事项”为可选项,可视情况单选或者多选。

4.“申请事实和理由”应当详细说明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的相关情况,如表格不够,可另附页。

5.申请单位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单位为自然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签字即可。

信用修复承诺书

                                          (当事人)郑重承诺:

一、已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信用修复申请填报信息及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真实有效,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守法经营,加强诚信自律,强化内部管理。自觉履行社会责任,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监督。

同意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本承诺书。

承诺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自然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信用修复告知书送达台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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